本报北京2月17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青奥会税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亚青会(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东亚会(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于青奥会组织委员会、亚青会组织委员会和东亚会组织委员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等,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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