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3]034 号
关于对原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沈刘曦等二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
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原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沈刘曦、胡明华等 2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终身禁止沈刘曦、胡明华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望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维护公平竞争的赛场环境,为重塑中国足球形象,促进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王小平
2013 年 2 月 18 日
足纪字[2013]035 号
关于对原无锡中邦足球俱乐部运动员高峰等八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
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原无锡中邦足球俱乐部运动员高峰、李丹、陈琦、谭旭、陈亮、姚幼明、孙晓鹍、张扬等 8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
谋取利益,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
七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终身禁止高峰、李丹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禁止陈琦、谭旭、陈亮、姚幼明、孙晓鹍、张扬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五年(自 2013 年 2 月 18 日至 2018
年 2 月 17 日止)。
望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维护公平竞争的赛场环境,为重塑中国足球形象,促进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王小平
2013 年 2 月 18 日足纪字[2013]036 号
关于对原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官员刘红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
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原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官员刘红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
六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禁止刘红伟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五年(自 2013年 2 月 18 日至 2018 年 2 月 17 日止)。
望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维护公平竞争的赛场环境,为重塑中国足球形象,促进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王小平
2013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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