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广州恒大球员赵旭日作出停赛4场、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处罚决定公布后,有媒体以《中国足协=国安足协?》(以下简称“《中》文”)为题对足协纪委会处罚赵旭日表示不满并提出强烈质疑(编者注:刊发《中国足协=国安足协?》一文的媒体为广州日报)。
《中》文首先提出,“处罚依照的是《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的第3章第54条第1款:‘实施暴力,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2万元的罚款。’从内容看,何为适合这款处罚的‘暴力行为’其实并没有明确标准。”
足协纪委会在对赵旭日的处罚决定中明确指出,对其处罚的依据是“处罚办法”第54条之规定。记者昨天认真查看了“处罚办法”,具体依据的是第3章《罚则》、第一节“非道德行为及暴力”、第54条“暴力行为”。第54条的原文为“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拉扯对方受伤倒地运动员,但未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或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没有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20000元的罚款……”
通过比赛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出,赵旭日实施了击打国安球员张辛昕面部的动作。赛后,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也将赵旭日的行为写进了比赛报告。正如足协纪委会新闻发言人昨天所说,“处罚是严格按照程序和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
按照《中》文的逻辑,既然“处罚办法”未对“暴力行为”一词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定义,那么赵旭日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行为就值得商榷。该文的这一观点其实是对公众普遍认知的常识性问题提出了挑战。试问,“处罚办法”有无必要穷尽所有具体的暴力行为方式?
《中》文紧接着说,“中国足协根本是凭借纪律委员会中一众在北京办公的‘北京人’的衡量标准去厘定的,在作出处罚前也没有给予俱乐部‘听证’的机会。”
试问,《中》文作出上述判断是否有确凿的依据?如果没有,如此“结论”是否属于“有罪推定”?另外,足协纪委会新闻发言人昨天已表示,处罚之前“都会通知当事人,他来不来是他的事”。
《中》文指出,“赵旭日那张红牌的‘暴力’定义,就值得商榷了。当时张辛昕推搡赵旭日在先,继而‘定格’5秒后落地也充满明显的‘戏剧性表演’(里皮语)。”
退一步讲,即使如《中》文所说,张辛昕推搡在先,且他的倒地存在佯装成分,但这是否意味着足协纪委会可以无视赵旭日的行为,或者可以成为减轻或者免除对赵处罚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张辛昕未倒地,纪委会对赵的处罚该是怎样还是怎样,因为纪委会针对的是赵的具体行为。
《中》文指出,“中超开赛不过3轮,已经有武汉和恒大两队的球员在对阵国安时因为‘暴力行为’而遭遇追加停赛。相信,今年因为对国安有‘暴力行为’而停赛的球员数量,将足够组成一支中超队!”
对于这一论断,记者更不知道依据是什么。只要球员有“暴力行为”,无论来自哪支球队,就要受到处罚,至于被处罚的球员人数,如果能预测出来,那可真是先知先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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