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人身安全,《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设定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明确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据此,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详见本报2013年2月28日第3版),自5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5月1日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为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日前举办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专题培训班,讲解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期限、需提交材料等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晓敏同志在培训班上强调,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增强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体育市场管理,扶持全民健身服务业,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
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范围,细化审批条件及程序,重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标准,详细说明实地核查环节的注意事项,并具体规定了许可证样式。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要抓紧学习、宣传、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法规文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方的实施细则和分级许可办法,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培养执法人员,积极同有关部门合作,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中国体育报 佘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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