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收了百万赞助款,却惹来2.43亿索赔,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遭遇天价索赔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昨日,据北京媒体报道,体育总局训练局以此案“具有重大影响,有标杆示范作用”为由,要求移送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这一请求最终被法院终审裁定驳回。
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与新疆吐鲁番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达成为期三年的赞助合同。在合同期内,该公司每年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番茄汁饮料以及百万元人民币赞助金。作为回报,训练局授予该款番茄汁饮料“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去年3月18日,国管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该公司起诉称,虽然“授权”被禁,但该公司还是于去年5月10日收到了训练局请求按协议支付合同年度赞助费用的函件。去年5月23日,该公司按要求支付了百万元的赞助款项和价值50万元的实物。8月25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被地方工商局勒令下架。
至于标的额为何会有2.43亿元之巨,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威表示,索赔包括企业已生产无法销售的货品,已经预付的定制易拉罐和原材料的费用以及企业品牌的损失等,他们还要求体育总局训练局支付企业每天的停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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