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全文如下:
足纪字[2014]037 号
关于对青岛海牛足球俱乐部队官员于明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4 年 6 月 1 日,2014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 94 场武汉卓尔足球俱乐部队与青岛海牛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在武汉市新华路体育场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当比赛进行到 58 分钟时,青岛海牛足球俱乐部队教练于明指责辱骂裁判员,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 55 条、第 46 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青岛海牛足球俱乐部队教练于明进入 2014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的替补席 4 场;
二、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
上述罚款应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 17 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从维护中国足球形象的角度出发,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坚守道德底线,不断提高规则意识、自律意识、法律意识,以此为戒,弘扬足球正气,确保 2014 年中国足协举办的各级赛事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王小平
20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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