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杯赛场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有关刘健合同案也出现急剧升温之际,在国内某专业媒体将中能与刘健所签2010版合同在中国足协备案被篡改部分及在中能俱乐部、青岛足协两份合同曝光后,目前受质疑的不仅仅是中国足协备案合同为何被篡改,此前的仲裁过程及结果、司法鉴定都备受质疑。“这么关键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都可以被遗漏,这么重要的文件在备案期间都出现被修改,对于中国足协的在该案的仲裁结果怎能令人信服?”在青岛媒体调查和采访中,很多球迷都对仲裁结果和司法鉴定程序充满了怀疑。
据媒体报道,中国足协副主席于洪臣在3月7日召集中能高层及中国足协多名负责人开会,称刘健已经随恒大训练,希望中能以中国足球大局为重,同意刘健转会,中能方面表示同意。但就在中能不断与对方进行商讨时,4月4日至4月8日风云突变,把于洪臣主持会议确定的共识一举推翻。青岛中能提出补充鉴定,仲裁委员会接受了申请,直到4月11日上午还要求青岛中能继续补齐材料。但是,4月11日13点,中能方面突然接到仲裁委会电话:终局裁决结果已定。对此,中能俱乐部律师强调,按照仲裁规定,青岛中能提出补充鉴定之后,仲裁应当终止,继续启动举证程序。“突然就做出终局裁决决定,让青岛中能后来失去了补充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5年大合同的机会。”对于中能为何没有在此前出具这份2010版合同,中能律师张海给出了解释。
除此之外,仲裁程序也有数十项难以令人信服的地方。首先是仲裁受理程序严重违规,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但该案仲裁员的选择并未通知中能,更不要说推举了。“自案件申请仲裁直至今日,仲裁委从未向中能俱乐部出示经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也并未向中能俱乐部说明仲裁员的基本情况;中能俱乐部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系根据足协仲裁规则任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具有参加仲裁的资格,完全无从知晓。”据中能律师透漏,虽然中能俱乐部多次就此提出异议,但是至今没有就仲裁员的任命、任职和参与仲裁的资格得到任何回复。“由此可见,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身份和资格存在瑕疵,仲裁庭的组成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足协仲裁规则,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根本不具有合法性。”更重要的是,仲裁委员会给出的最终裁决书上只有一位仲裁委员万进庆的印章,而万进庆因身体原因长期休养,并未参与“刘健案”的审查。根据足协有关规定,鉴定书和仲裁结果必须由所有仲裁委员共同签字方可生效,实际上其他仲裁委员以“仲裁结果有待商榷”为由拒绝签字,这似乎不难理解中能方面态度坚决抗议的原因所在。
至于本案关键的司法鉴定程序,也出现了诸多引发社会热议的地方,中能律师也进行了列举。首先作为本案裁决书所列明的裁决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但本案中,仲裁庭从未向中能俱乐部通知鉴定机构的名单及鉴定资质,也并从未就鉴定机构的选定征询中能俱乐部意见,更没有就鉴定人员的姓名、资质、资格等情况事先向中能俱乐部进行任何说明,剥夺了中能俱乐部依法提出回避的权利。据中能俱乐部本案律师张海也特别指出,“作为仲裁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刘健甚至恒大俱乐部(鉴定费的支付者,特别需要指出的,按正常程序,鉴定费应当由刘健支付给仲裁委,再由仲裁委支付鉴定机构)均对鉴定机构明知,鉴定样本中夹杂了大量与鉴定无关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是刘健的仲裁请求和对中能俱乐部的诬告。上述两点对中能俱乐部公平吗?这样能保证鉴定的公正吗?”
“作为本案裁决书所列明的裁决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即使在7月2日的听证会上,鉴定人未能按照规定到场出庭作证,对此中能律师也从法律方面给出了解读”中能俱乐部自本案13版合同首页签名的鉴定报告质证时即提出了异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就鉴定事项进行答复,并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这属于法定的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形,仲裁庭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不应当将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仲裁庭在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将鉴定报告作为裁决依据,仲裁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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