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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法两度改判 是对契约精神的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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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对尼斯空袭事件的死难者表达沉痛哀悼,向受害者表示深切慰问。

  从GC集团中突围的弗鲁姆、波特和莫莱马,在终点前一公里卷入摩托车事故;不幸车毁的弗鲁姆,慌忙之中弃车狂奔,跑步冲向终点,上演了一幕史无前例的闹剧。一时间,环法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对于这场比赛,笔者思绪繁多,稍作整理,浅谈一处。才疏学浅,笔力不逮,但求能抛砖引玉。

  事件回顾:

  环法第十二赛段结束,关于比赛竞技本身,已经没有多少人关注了。所有的关注点都集中在GC集团进行到,最后还剩不到2公里的时候,弗鲁姆、波特和莫莱马进攻突围出去,一度领先金塔纳集团大约一分钟,但是突然有车迷挡道导致摩托车慢下来,三人反应不及时都撞上摩托车,撞上去的顺序分别是波特,弗鲁姆,莫莱马。之后莫莱马起身直接走了,弗鲁姆的车架后叉断裂,导致继续骑行,跑步冲向终点同时等后勤车到来,波特车出现小事故调整后继续骑行。最后,莫莱马领先GC主集团19秒过线,弗鲁姆落后GC主集团超过一分半钟。

  由于事出突然,而且无先例可循,比赛成绩的定夺,花费了很长的时间。最终的结果“皆大欢喜”。

  裁判&ASO&车队三方商议的结果:

  

  ▲第一次改判:弗鲁姆、波特获得了和莫莱马相同的过线时间,领先GC主集团19秒;金塔纳落后GC集团7秒,落后表哥26秒。

  

  ▲第二次改判:弗鲁姆、波特和莫莱马不变,领先GC集团19秒; 金塔纳、巴尔维德成绩和GC集团成绩相同,落后弗鲁姆19秒。第二次改判的依据是,金塔纳和巴尔维德在经过事发地点前处于GC集团,受到了摩托车事故影响才掉出GC集团。

  关于裁判的两度改判,以及对运动员没有等待弗鲁姆这个事情,大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评论员甚至感慨“没有对黄衫表示应有的尊重”“这不是应该有的自行车比赛”。

  GC车手是否应该停下来等弗鲁姆?许多人觉得,众车手弃弗鲁姆而去,简直是世风日下、道德沦丧,高呼“骑士精神已死”。这实际上是对这些车手进行了道德绑架。

  假设一个情况:GC集团停下来等了表哥。显然,这时莫莱马已经走了。那么表哥和GC集团落后莫莱马的时间,将会是表哥实际落后的时间,大概是2分钟。主委会将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把时间“还给”GC集团?该“还”多少?与其承担损失时间的风险,GC集团选择继续骑行,至少不会损失时间(莫莱马已经走掉,情况未知);而决定弗鲁姆的成绩的任务,则交给裁判,毕竟这是裁判的本职。

  把“体育道德”的话题放在一边。裁判的最后判罚是表哥、波特和莫莱马的时间一样,而不是表哥和GC集团一样,甚至维持原判(表哥GC集团落后一分半)。为什么?我们认为,裁判此举,旨在 减轻这起事故对组委会的负面影响

  首先,最终的判罚(表哥、波特和酋长得益),暂时无法从任何一条UCI规则里找到有力的根据。

  其次,表哥等人即便没有得益,大家也会认为这样的判罚无可厚非——但这时,所有的矛头,就会很清晰的一致对着组委会。组委会需要为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改判这一举动,通过减轻事故直接受害者(表哥和波特)的损失,从而减轻这次事故的负面影响,将人们的话题转移。

  

  ▲曾经的米兰-圣雷莫冠军、著名评论员胡安·弗莱彻表示,以前也发生过车手因为意外事故痛失冠军的事情,但从来没见过还能改判的。

  

  ▲莫莱马事后在社交网络上留言,隐约在质疑裁判的判罚。

  莫莱马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大意是:假如只有我摔倒了,我还会像今天的其他人(表哥和酋长)一样得到补偿吗?从事实上看,莫莱马是两次改判中唯一没有得到好处的“当事人”。要知道,甚至连金塔纳也得到了补偿;而他是否真的受到影响,目前还不得而知。莫莱马受到的伤害,甚至影响力都不及弗鲁姆;这样一说,裁判仿佛是“牺牲”了莫莱马,去达到某种目的。而针对金塔纳的第二次改判,则更像是裁判在第一次改判时的疏漏:哦,金塔纳集团也受到了影响。它们似乎都在表达,裁判的改判是各方经过 权衡,协商得出的结果,而不是 按章执法,更不是出于追求对规则的合理解释而作出改判

  总结:

  点一下题。为什么说改判是对契约精神的亵渎呢?我们在比赛前,就定下了规则,也就是一种契约。比赛中出现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理,都应该遵循事先定下的规则,至少能从规则中找到依据,自圆其说。

  要知道,在一般的比赛中,裁判和组委会是相互独立的机构。裁判对比赛结果有绝对权威,其他人要不服从,要不退出抗议;而裁判进行执法的过程中,组委会理应是无法干预的。但环法不是一般的比赛;环法就是环法。ASO在自行车界有只手遮天一般的影响力,UCI都忌惮三分。在这两次改判中,我看到了UCI(裁判)对ASO(组委会)的妥协;为了保全环法的声誉(搞砸它对每个人都是坏处),同时平衡车手车队之间的利益,最终大家达成了这样的协议。

  一位资深自行车裁判这样评论:“裁判不立即做决策,(而是)与车手和ASO共商,这不是规则;在一个地方,这叫‘和谐’,不是叫‘比赛’。”这种做法“以人为本”,而不是规则先行;明明有规则放在这里,却“出尔反尔”,只为平息事件。不知道这算不算对规则、对契约精神的冒犯呢?

  当然,这样的阴谋论,我是不愿意相信的。我非常希望,这只是规则的不完善,加上赛事组织、安全保障出了问题,而引发的争议。而这次改判,则是在“法律空白”中一次勇敢的尝试。而这次争议,很可能成为日后一系列改革的契机。

  不管喜不喜,弗鲁姆今年已经接二连三的抛出了“惊”。期待后面的环法,继续惊喜不断。

  责任编辑:knighto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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