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付政浩
体育大生意记者
一直以来,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委)的把控下,中国足球每次都受命出任职业化改革的排头兵,而中国篮球只能在跟在足球后面亦步亦趋:1994年,足球成立甲A联赛,就此拉开中国体育职业化的序幕,此后1995年中国篮球甲级联赛的前身篮球八强赛才获准举行;2003年,为提升足球俱乐部职业化水准、推出标准化准入制,足球甲A联赛改革升级为中超联赛,此后2005年,篮球甲A联赛才启动准入制评估,正式更名为CBA职业联赛;2009年,中超推进公司化改革,成立中超公司,并于2014年实现管办分离,但这次,中国篮球却没有及时跟上脚步,直到2016年9月,才成立CBA公司并谋求真正迈出管办分离的第一步。
▼CBA公司成立预示着CBA开启管办分离
为什么在职业化道路上总是足球先行、篮球只有模仿的份?有关方面美其名曰称“篮球可以根据足球改革经验教训趋利避害”,但事实真的如此吗?2016年9月22日,新华社率先披露CBA公司当日在济南举办首次股东大会,这也标志着CBA公司已经成立。但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新成立的CBA公司在高度模仿中超公司之余却也在重复着中超公司早期的体制梳理不畅的弊病。目前虽未拿到完整版的CBA公司章程,但在董事长的任命和篮协直接持股这两大问题上,篮协目前的处理方式都明显在“埋雷”。
李金生当董事长疑似违规 恐难升任篮管中心一把手
由于中国篮协在CBA公司持股30%,成为当之无愧的头号大股东(而CBA二十支球队均各自持股3.5%),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大股东直接任命,所以中国篮协任命了中国篮协副主席、篮管中心副主任李金生出任CBA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这点和当初中超公司成立,足球管理中心副主任于洪臣被任命为中超公司董事长的做法几乎如出一辙。
▼于洪臣曾因为干部身份而提前卸任中超董事长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体育总局直属各中心的副主任是司局级干部,而中国的领导干部严禁经商,更不应该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所以,早在于洪臣2010年3月正式被任命成为董事长时,中国足协的决定就遭遇了不少法学家的质疑,专家认为如此奇葩决定获批只能说明作出决定的领导毫无政治觉悟,最起码也是个法盲。
当2014年中央加强纪律审查后,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领导最终决定,让于洪臣提前卸任,转而安排马成全仓促接任。当时中国足协给出的理由非常简单含糊——“为了深化中国足球改革,实现中超管办分离”,但这背后的根源还在于中国体育系统长期以来形成的体制弊病,即体育协会与体育管理行政机构长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导致了中国体育经常管办不分、社企不分。
其实,在更高一级的体育总局层面,体育系统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体育总局、体育协会中最高行业指导组织——中华体育协会、中国奥林匹克文化推广最高机构——中国奥委会更是夸张到了“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这一模式导致中国体育系统不少机构的法律身份和资产归属极为混乱,经常集行政、事业、社团、企业四种身份属性于一身,相关负责人轻则招致审计风波、半生清誉被毁,重则锒铛入狱、代整个体制受过。
既然中国足协在2014年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及时”更换了董事长人选,那么为什么两年后,中国篮协在成立CBA公司时仍未意识到这个严峻的法律风险问题呢?要知道,当时于洪臣卸任董事长时所处的政治大氛围相对宽松,在那之后,体育总局已经被中央巡视组两次提出整改意见,其中重点就是针对总局系统各直属中心身份混乱、管办不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篮协仍“义无反顾”任命李金生这么一位司局级领导干部出任CBA公司董事长,只能说明他们要么揣着明白装糊涂顶风作案,要么就真的是彻头彻尾的大法盲,且压根不吸取中超的教训。
▼篮管中心副主任李金生
接下来,中国篮协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篮管中心被裁撤、中国篮协去行政化,李金生无官一身轻,可以从此安心继续担任CBA公司董事长;要么李金生将加速重现于洪臣式的覆辙,前脚被任命,后脚被卸任。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并且对于李金生主任的仕途发展非常不利。
众所周知,行政机构职位任命、权力分配最讲究平衡之道,既然于洪臣、李金生这类副主任出任公司董事长、坐掌经济大权,那么在行政领域,他们很可能不会再晋升为各自中心的一把手以及各自协会排名第一的副主席。晋升一把手无望,经济大权又突然被剥夺,这么一来,两手空空,最是可叹。李金生主任这些年为中国篮球兢兢业业苦心操持,此番他被任命为CBA公司董事长,看似是对其鞠躬尽瘁的犒劳,但稍加推敲分析,忍不住对其前景表示担忧。
篮协持股存法律壁垒 社企不分属顶风作案
除了董事长人选的身份矛盾之外,CBA公司的另一大问题就是篮协直接持股30%。2016年4月,篮管中心主任信兰成在CBA联赛投资人会议上曾抛出了两套CBA管办分离方案,第一套名为《CBA联赛管办分离改革“分两步走”方案》,第二套名为《CBA职业联盟成立方案》。
▼CBA投资人会议决定CBA公司分两步走
鉴于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改革以及中国篮协的法律身份的复杂性,为规避法律壁垒,篮管中心的这两套方案均曾征求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意见,政法司副司长陈岩更是亲临CBA投资人会议对CBA公司筹办的法律壁垒问题进行解读。虽然第二套方案能够实现CBA管办分离的一步到位,但最终大多数与会人士却更赞同第一套的“分两步走”方案。这其中除了要尊重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的利益和过往功劳外,还有法律层面的壁垒需要绕开。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团组织不能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而行政机构更不可以。所以无论是中国篮协还是篮管中心都不允许在商业公司中直接持股,更不能成为公司法人。但偏偏,CBA联赛在实际意义上又是国有资产牵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当前CBA又必须改革走向市场化,而在改革中又专门强调国有资产不容流失,这三点交织在一起,决定了中国篮协只能“另辟蹊径”来控股CBA公司。
▼篮管中心与中国篮协这两个身份均不适合参股CBA公司
最终,篮协想出的妙计就是“分两步走”。其中,最绝妙的就第一步中的资产重组问题。首先,中国篮协建议授权北京中篮巨人广告中心(系中国篮协下属企业中篮开发中心的独资企业)与姚明牵头组建的中职联公司合并,浙江稠州和山西汾酒两家俱乐部出资入股一并加入,完成对公司的重组,重组后的公司更名为中职篮联赛(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BA联赛公司)。篮协先将商务运营和推广权交给CBA公司。第二步,待CBA公司运营成熟后,篮协再将竞赛组织权交给CBA公司,篮协则抛售掉自己的股权,转而只负责监督。
目前,由于没有看到完整版的CBA公司章程,所以无法确认篮协是通过中篮巨人间接持股还是中国篮协直接持股。但即便是通过中篮巨人持股,这也不过是以往打法律擦边球的惯常做法,并无太多建设性。而随着未来国家深入推进体育管办分离决心的加强,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迟早也会被整改。要知道,当年中超公司成立后,为了规避协会不得直接经商的限制,中国足协2012年创造地开创了一个名为“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的机构(如今已撤销),借以逃避管办不分的指责。虽然这同样是打擦边球,但也由此可见足协的确用心研究了现行法律章程以及有关法律壁垒。
与之相比,目前国家推动体育协会管办分离的决心更强烈,巡视组对体育总局直属各中心社企不分的顽疾也已再三批评,但中国篮协却仍公然在新成立的CBA公司持股,而没有展示出三年前中国足协的那种迂回创造性,有顶风作案之嫌。所以,未来CBA公司注定在体制和人事框架方面出现动荡。不过好在,目前姚明是副董事长,按照惯例,若董事长无法主持局面,副董事长可主持大局。所以,姚明和他身后的CBA俱乐部们仍然有机会提早掌控CB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