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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场安全运营意见征集 滑雪者须佩戴头盔进场

来源:搜狐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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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时间11月22日,北京市质监局近日发布《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滑雪场所》征求意见稿,以下为详细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质监局《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北京市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滑雪场所》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16年12月9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市质监局。

  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滑雪场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滑雪场所安全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从业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滑雪场所向社会开放时的安全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79.6—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6部分:滑雪场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运传送带 passenger conveyor

  滑雪魔毯 magiccarpet

  带有循环运行的运送滑雪者上下雪道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注:行业中也称作“魔毯”。

  3.2

  安全巡逻员 security patrol

  负责滑雪场内所有设施设备等安全检查的,经过培训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应按GB 19079.6—2013第7章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4.2 应在接待处或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滑雪人员须知”和“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参见附录A。

  4.3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向导示意图,标明场区范围、滑雪道、客运设施、雪具大厅、急救室及其他服务设施。

  4.4 应建立滑雪人数监控制度,对入场滑雪人数进行统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限制措施。

  4.5 应建立滑雪道分级管理制度,对初学者进入高级滑雪道予以限制,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4.6 应建立滑雪者佩戴头盔管理制度,要求滑雪者须佩戴头盔方能进入滑雪区域。

  4.7 应阻止滑雪者采取任何超出其自身技术能力范围的冒险行为。

  4.8 雪道造雪、施工期间应停止营业或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4.9 滑雪场所应设有对外通讯设施和信号。

  4.10 滑雪场所应提供避寒的室内场所及当日天气预报。

  4.11 应在能见度低、天气恶劣及遭遇突发事件时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索道与雪道。

  4.12 宜在雪具大厅和滑雪区域安装公共安全监控摄像系统。

  4.13 滑雪场所宜投保公共责任险,并为滑雪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5 从业人员

  5.1 应按照GB 19079.6—2013第7.7条的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5.2 开展滑雪培训项目时,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与培训对象的比例应不小于1:10。

  5.3 应配备数量充足的安全巡逻员。

  5.4 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和滑雪巡逻员上岗时应佩戴明显标识。

  5.5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5.6 滑雪场所应与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 场地、设施设备

  6.1滑雪场地

  6.1.1 滑雪道应符合GB 19079.6—2013第5.1条的规定。

  6.1.2 滑雪场前期规划设计时应根据国情,加大初级学习区域和中级过度区域面积,初中级滑雪道比例应在65%-75%,高级滑雪道比例在35%-25%。

  6.1.3 应规划出专有的初级滑雪教学场地并配备必要的提升设备(魔毯或拖牵索道),以满足初学者需求。

  6.1.4 滑雪场所内不能有逆行滑雪道。

  6.1.5 在雪道出现交汇的地方,其交汇角度要小于45°,视野应宽广,要引导顺向交汇。

  6.1.6 滑雪道转弯处的角变不应小于135°。

  6.1.7 滑雪场所如兼营其他辅助项目全,应与滑雪道隔离。

  6.1.8 滑雪道按照附录B测得的雪层压实厚度应不小于30cm。

  6.1.9 提供夜场滑雪服务的滑雪道灯光按照附录C测得的水平照度应不小于200lx,夜场服务仅限于初、中级滑雪道。

  6.1.10 滑雪道上应设有规范、醒目的滑雪专项标识,参见附录D。

  6.1.11 安全巡逻员应及时清除雪道中的安全隐患,保证滑雪道的安全、顺畅。

  6.2 客运设施设备

  6.2.1 索道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GB 19079.6—2013第5.2.1条的规定。

  6.2.2 索道的起终点区域不得狭窄,要便于排队、停留及安全便捷上、下索道,安全措施要严密。

  6.2.3 要严格限制滑雪者直接滑向乘用位置。

  6.2.4 各索道的运行时间应有告示,并严格执行。

  6.2.5 对索道、客运传送带等的运行应配备专人值守。

  6.3 安全防护设施

  6.3.1 在以下地段设置安全防护网:

  ——雪道外侧有障碍物地段;

  ——明显危险源暴露地段;

  ——雪道一侧陡峭地形段;

  ——拖牵索道和客运传送带有必要的地段;

  ——中、快速转弯处的外侧地段;

  ——中、高级雪道两侧的必要地段;

  ——禁止滑行的入口;

  ——雪道的分叉口;

  ——能冲出范围的终点区。

  6.3.2 安全网高度应不低于2米,立柱要有防护软垫。安全网与障碍物之间要有一定安全距离。

  6.3.3 在滑雪道内设施的周围(如索道立柱、变电箱、机械停放处等)及可能有危险的地方须用安全网围住或用弹性软体物裹围。

  6.4 滑雪器材和防护装备

  6.4.1 应提供滑雪器材和滑雪防护装备租赁服务。

  6.4.2 滑雪板上的固定器必须完好,滑雪场所应提醒和协助初学者调节固定器强度压力。

  7 安全巡逻与救助

  7.1 滑雪场所应派安全巡逻员于每日雪场开放与关闭前进行滑雪区域的视察,以防有滑雪者滞留以及及时发现与清除隐患。

  7.2 开放期间应做好安全巡逻员巡逻安排,确保巡逻不留死角,重点区域加大巡逻频次。

  7.3 急救室应有明显标识,营业期间应有救护人员值班。

  7.4 应配备雪地摩托、雪地救援担架等专用急救器材,以及必要的急救器材药品。

  7.5 滑雪场所应在每起伤害事故发生后填写“伤害事故记录表”。

  8 卫生环境管理

  8.1 滑雪场所卫生环境管理应符合GB 19079.1—2013第6章的规定。

  8.2 雪具大厅、更衣区域、卫生间、通往雪道的过道、滑雪道等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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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仙 US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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