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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大战,“飞人”乔丹没赢中国“乔丹”没输

  本文作者:张玉强

  体育大生意记者

  迈克尔·乔丹真的赢了吗?

  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最高法判定,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虽然很多媒体、舆论对此新闻的解读都一边倒地认为“飞人“乔丹赢得最终胜利,拿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乔丹体育表示只是在几个防御性商标上"小负”飞人乔丹,而在其真正重要的主IP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谁赢谁输,并未真正见分晓。

  最高法终审判决:中文“乔丹”商标撤销,拼音“qiaodan”维持

  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 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法庭宣判

  

  据《人民日报》报道,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项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庭审现场

  对于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在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合议庭对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受到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代表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人

  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

  代表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

  现场媒体及旁听人员

  多家国内外新闻媒体的记者、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国家的驻华使节旁听了宣判。宣判全程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

  宣判现场

  官司打了4年,到底谁赢了?

  最高法的判决一出,很多媒体和舆论都表示飞人乔丹赢得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但实际情况恐怕并没有如此简单,特别是对于来自福建的民营企业乔丹体育,这可是生死攸关的大事。

  2000年,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的一家公司,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这家公司成立于1984年2002年4月16日,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包括“乔丹”、“QIAODAN”在内的多个商标,其中还包含了乔丹的两个儿子“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之后几年,乔丹体育野蛮生长,如今,乔丹体育年销售收入已达到40亿人民币,乔丹公司早已成为国内排名前十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

  乔丹体育的上市申请于2011年11月25日过会,并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但在上市前夕的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乔丹体育上市进程由此被暂停。

  属于迈克尔·乔丹的Jordan品牌和中国乔丹

  

  2014年4月,中国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商评委的裁定显示,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而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存在误导公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商评委表示否认,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不满商评委裁定,迈克尔·乔丹和耐克公司随后两年发起多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201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纠纷7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存在争议商标侵权,侵害的也是迈克尔·乔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乔丹方诉求均遭遇驳回,乔丹和耐克公司随即提出上诉。

  201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78个系列商标争议案中的32个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所提出的乔丹体育50件涵盖中文、拼音和图形的商标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体育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并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审查,而12月8日则是对剩余10件案件的宣判

  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未当庭宣判。“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对应、“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是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无缝衔接!

  4月26日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但“乔丹公司”的代理人称,“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说明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通过中国组织代码机构查询,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乔丹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字号中,最早的企业已经在申请人成名之前就有。”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对此,迈克尔·乔丹一方回应,耐克公司一直在对“乔丹公司”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但耐克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提出异议,并不需要就这些具体事项事先获得迈克尔·乔丹的许可。

  迈克尔·乔丹声明:感谢最高法认可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

  在判决出炉后,迈克尔·乔丹第一时间向中外媒体发表了公开声明,“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以下为声明全文: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篮球之神飞人乔丹

  

  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知名的品牌。从我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访华,数百万中国的球迷和消费者一直亲切地叫我“乔丹”。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迈克尔·乔丹

  而接近迈克尔·乔丹的消息人士向体育大生意透露:“最高院此次最关键的判决是认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包括商标法、民法通则中关于在先权利和姓名权的最权威的司法解释,这是此前的一审二审过程中没有过的”。

  乔丹体育:中文乔丹正常使用

  体育大生意第一时间从乔丹体育获得了对此事的正式回应: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本次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标,其中50件包括乔丹体育日常经营所使用的商标已于2015年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今日宣判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共10件商标的案件,乔丹体育最终被宣判未来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商标。 据介绍,这3件商标均为乔丹体育的防御性商标,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根据乔丹体育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该公司目前主要使用的商标包括注册号3148047、3148049、3148050及3028870四个商标,而该四个商标已于2015年12月被最高院判决驳回申请人michael jordan的再审申请,案号分别为:商标号3148050,最高院驳回案号(2015)知行字第273号;商标号3028870,最高院驳回案号(2015)知行字第278号;商标号3148047,最高院驳回案号(2015)知行字第308号;商标号3148049,最高院驳回案号(2015)知行字第309号。

  实际上,在2015年底,最高院已再次确定了乔丹体育生产经营所使用商标的商标权利。因此乔丹中文商标仍旧可以使用,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不造成影响。对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乔丹体育在随后发布的微博中介绍,乔丹体育被判决不能使用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那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它未来的经营。”马东晓告诉记者, 今天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而是周边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商标注册。

  至于乔丹公司是否会采取下一步措施,马东晓说:“我相信他们肯定会回去再研究,现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公司对此事会很重视。”

  乔丹体育声明全文如下: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10个商标的再审裁定结果,其中7件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3件裁定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至此,申请人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争议再审的68件商标案件中,我司已经取得了65件商标案件的胜诉。对此裁定结果,我司声明如下:

  一、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图形“

  ”等系列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批准,由我司合法使用长达近20年的注册商标。

  二、2012年10月,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我司注册的68件商标提出争议,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均已裁定或判决驳回,维持了我司的商标注册。

  三、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出再审申请中的50件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维持注册的裁定,其中涵盖我司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司注册时间不足五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构成影响。

  四、事实上,早在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我司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和提起诉讼之前,我司为了避免公众造成混淆,已经在产品广告和市场推广活动中注意加以区分,“民族品牌 乔丹”早已在市场上获得了数千万用户的信赖和支持。

  五、我司自1984年创办以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支持国家体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近三年来向国家缴纳税金已超过15亿元,捐助款物超2亿元,安排社会就业8万多人。乔丹体育已发展成为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知名运动品牌企业,这一成果是由几十年来数万乔丹人辛勤劳动,企业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换来的;是各级政府、社会、广大消费者长期关爱和大力支持换来的。

  六、我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我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民族品牌的辉煌和民族企业的强盛,作出积极应有的贡献。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乔丹体育声明

  而接近迈克尔·乔丹的消息人士对于乔丹体育的声明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乔丹体育对于“周边业务,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商标注册”的描述并不准确,有以偏概全、误导之嫌,比如提及属于25类商标中的游泳衣时省略了该类商标下的“服装、鞋类”等乔丹体育经营的业务范畴。

  迈克尔·乔丹获姓名权保护,乔丹体育重启IPO或受影响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均不承认本方失败,体育大生意采访了体育营销专家、关键之道CEO张庆,他表示:“通过本次判决很难说谁输谁赢。从国家提倡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IP、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这肯定是一大进步,标志着体育产业发展中不合理的地方正在越来越规范化。迈克尔·乔丹在姓名权主张上获得了最高院的支持。而此案的终审判决对于乔丹体育的IPO上市进程将具有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给国内很多品牌提了个醒,在做大做强之前,体量还很小的阶段就需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权行为对于企业中长期发展不利。”

  据体育大生意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委员张广良表示,最高法对此系列案件的判决,明确裁定迈克尔·乔丹本人对汉字组合“乔丹”享有姓名权。

  最高法判决书称,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而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迈克尔·乔丹主张的“乔丹”符合这三项条件。

  张广良认为,最高法在本案中不仅明确了自然人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同时也回答了如何保护外国人中文译名的问题。《人民日报》则指出,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审判将产生重要影响。

  至于最现实的对于乔丹体育IPO的影响有多大。原本迈克尔·乔丹方面在一、二审中的败诉也让乔丹体育方面再次看到IPO的希望,乔丹体育在今年4月宣布重启IPO,招股书显示,乔丹体育拟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4亿元,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乔丹体育顺利通过了发审会,这也被认为是乔丹体育挂牌上市的关键一步。而此次最高法院宣判,恐将再次影响乔丹体育的IPO进程。

  截至记者发稿时,乔丹体育方面并未对此做出回应。

  有律师指出,最高院的判决后续影响巨大,对投资者来说,此次判决可能会影响发行价,同时对投资股票产生重大影响。不排除在考虑多方因素后,乔丹体育上市进程再次终止。

  换言之,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并未为乔丹体育IPO彻底扫清障碍,而对于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首肯也将引发新一轮的诉讼进程。

  用一个小故事来结尾:甲和乙下了三盘棋,甲全部输了。回头丙问甲:“刚才下棋怎么样了?”甲说:“第一盘我没赢;第二盘他没输;第三盘我说和,他不肯。”

sports.sohu.com true 体育大生意 https://sports.sohu.com/20161208/n475349877.shtml report 12676 本文作者:张玉强体育大生意记者迈克尔·乔丹真的赢了吗?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最高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