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足球记者@宋词和北青报记者@赧郎77 等人微博透露,中国足协刚刚发出通知,苏宁球员李昂临时停止参加本轮中超比赛。据德转中国区管理员“Asaikana”微博分析,李昂可能难以定罪,遂以97条为由采取停赛1场的临时措施。此举意即表明,经过一周调查,对于李昂的行为足协方面仍然难以判定。
朱艺老师认为:首先,没有直接判无罪,因为李昂的“扇手章”动作激起了伊尔马兹动手,此为冲突扩大的主要原因。从上一轮富力上港冲突的情况看,奥斯卡被重罚更多的理由应为那对人两脚是冲突的起源,奥斯卡即为激起冲突的始作俑者,遂以第49条“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加重罚之。所以从这方面看,足协方面是倾向于李昂有罪的。但一方面看,抛开舆论扩大后的情况不说,球员方面解释这就是一个“走开”的动作,也合情合理,如果伊尔马兹仅仅对一个“走开”的动作而出手,错误就全部到了伊尔马兹的身上。
其次,李昂如被定性为以打手势方式挑衅对手,找不到相关的处罚依据。在纪律准则中,能靠上边的有这么几个:
(1)第56条第四款:“以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4场,并处罚款至少2万元。”大家常见的竖中指便属于这一条中的“打手势侮辱”。这也是四种常见判罚里最重的一条,经常有球迷看不懂,因为这个就代表了“打手势比打人还要重”“能揍人尽量别做动作”。但是这里指的是侮辱侵犯他人的手势,如竖中指,如数钞票等等,而李昂的手势光这么看无法直接定性为“侮辱”或“侵犯”。有媒体和球迷将舆论扩大到穆斯林宗教信仰方面的侮辱,我认为缺乏依据,目前听证已过,没有实际证据可以证明李昂对伊尔马兹的宗教信仰进行了主观侮辱。足协可对此舆论进行参考调查,但不可受舆论影响判断。
(2)第60条第一款:“球员或官员公开煽动他人的敌意和暴力,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12个月,并处罚款至少5万元。”从李昂的情况看,更类似于一个挑衅的动作,适用于该条例的说法,但该条例的处罚极重,停赛期至少为1年,如果按此处罚恐怕难以服众。我认为此条其实是针对煽动了大规模骚乱事件的球员来制定的,并非针对某个在比赛中做出了挑衅手势的球员。
(3)第61条挑衅公众:“球员或官员在比赛过程中挑衅公众,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2场,并处罚款至少1万元。”这是纪律准则唯一有“挑衅”字眼的条款。但是针对的对象是公众,而非对方球员。
因此可以得出,李昂行为如果以无罪推定,他的挑衅行为又十分明显,如果要罚,又无法可依。处于了一个非常纠结和难办的情况,因此只能以第97条第3款做出了临时停赛处理,后续将继续进行调查,第97条第3款如下:“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暂时停赛、禁止进入替补席等临时措施,并告知有关各方。”
李昂的这个案例,我想到了两个以前出现过挑衅手势的案例:
(1)广州恒大淘宝球员郜林在2015赛季,曾在进球后对看台观众进行了搧脸的动作,这个动作后来被以“挑衅公众”为由停赛2场,加上后来对球迷砸球鞋被认定的暴力行为,合并罚了5场。但他的动作是针对的观众,十分符合“挑衅公众”这一条款,所以合理合规。
(2)上海绿地申花球员孙世林在本赛季初,因为给射失点球的权健球员帕托竖了个大拇指“点赞”,被停赛两场。当时给的理由是第56条,“对对手或他人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指责、辱骂等)”。这也是我当时比较纠结的一条,因为故意给射失点球的点个赞这个叫挑衅,带有刺激和嘲笑意味,但并没有指责和辱骂,也许理由就在于那一个“等”吧,把整个行为以非体育道德行为论处了。但当时这个手势也并未产生比较严重的冲突。
所以此次李昂之事,既不同于郜林的公众挑衅,又不完全等同于“世林点赞”,因为其主观用意本身就模糊不清。从足协方面来看,我觉得,如果真的已经定性为“挑衅”,不如就先参考孙世林的情况处理。
但是这也凸显了目前的制度不完善,为什么纪律准则里找不到挑衅对手如何处理的明文规定呢,年底的纪律准则修订中需要完善这一方面内容,建议直接在挑衅公众这一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容易引起争斗的挑衅行为做出定义,制定罚则。
另一方面,也希望足协在同一赛季内,能保持标尺的相对稳定性,虽然纪律准则给予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处罚标尺飘忽不定,每轮都在发生变化,也势必会造成当事人和舆论的不满和抨击。
同时,舆论也不应对纪律处罚事件过分解读,扩大影响,人为制造槽点,让简单事件复杂化,这对足球运动本身就是个伤害。我们需要的是90分钟精彩流畅的竞技比赛,而不是这些幺蛾子。足协纪委会也不要过分受舆论影响,不要过多的顾及第49条第二款的“不良影响”一词,因为影响是可以人为制造和扩大的,这等于把标尺交给了无关的第三者。
但愿以后纪律处罚制度越来越完善,纪律处罚受外界的影响越来越少;希望我们能看到越来越流畅、幺蛾子越来越少的足球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