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晚,就“黑哨”龚建平被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一事,记者特地采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王公义研究员。王教授指出,这件事情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说明“黑哨”问题已经纳入了受贿罪的范围,也说明检察机关对我国《刑法》的理解是正确的。王教授认为对于“黑哨”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王教授说,虽然足球裁判不是国家公务员,但是社会、国家授予了其相当于这种权力的行为,因此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中的含义的解释,“黑哨”应该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公有制成分较大,有些人员虽然不是公务员,但他们确实在行使着一种公共权力,对于这些人的受贿犯罪行为,都应该适用这个罪名。他说,尽管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是相信龚建平这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会起到这个作用的。对于此前一些龚建平供出了其他涉案人员的说法,王教授认为只要事情是真实的,那么就应该属于“立功”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的。最后,他指出此案走到批捕这一步,相信会对其他“黑哨”起到威慑作用。(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