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9日,曲乐恒的律师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追究张玉宁刑事责任的自诉状。如今诉状递交已十几天了,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还没有正式立案。据记者多方面了解,“车祸事件”张玉宁很难谈得上负刑事责任。否则的话,辽足也不会在此时刻将张玉宁租借到英国踢球,程鹏辉不会开“国际玩笑”。
“车祸事件”发生在2000年4月26日,按最高法院新近出台的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唯一能定张玉宁负刑事责任的是不是酒后驾驶。曲乐恒的律师说将有人出证,证明张玉宁喝酒了,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关键人物出具的证明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辽宁省开宇律师事务所的王英俊律师说“自诉立案条件是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理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犯罪事实发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立案追究的事实必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和犯罪已经实施完毕。(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发生,还必须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虽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
曲乐恒提起新的刑事诉讼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新的证据是不是真的能认定张玉宁为酒后驾车。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证据还是物证,当然,人证有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对于目前曲乐恒的诉讼来说,能够证明张玉宁酒后驾车的物证是不存在的,而在新的证据里,曲乐恒也仅仅提出了人证,这种情况,在法院审理中是不能成为决定因素的。也就是说,如果曲乐恒不能提出更多的证据,那么要证明张玉宁为酒后驾车显然是非常困难的。
因为那天喝洒是边峰召集的,肯定都是边峰的朋友,他们也都出证说张玉宁没喝酒,曲乐恒这方面只有一二人出证,显然不足以认定张玉宁喝酒了。法院至今未立案恐怕也是这个原因,再者张玉宁要出国踢球,假如张玉宁负刑事责任的话,法院一定会限制张玉宁出国的。曲家律师也会提醒法院限制张玉宁出国一事。”
记者今日了解到,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仍没有给曲家立案,一方面说明这个案子处理非常难,同时也表明曲乐恒提供的证据实在不足以证实张玉宁喝酒了。
据辽足俱乐部总经理程鹏辉介绍说:“中英双方已经同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在认定张玉宁不会牵扯到官司中来后,双方的谈判才得以继续进行下去。英国方面要买张玉宁,那可是要掏英镑的呀,又不是张玉宁自己掏钱吃住,不领工资,所以英国方面在不搞清事实前也是不会轻易行动的。”另外,同样的道理,若张玉宁在“车祸事件”中要负刑事责任的话,辽足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与英超莱切斯特俱乐部签订合同,放张玉宁出国踢球,那不是开国际玩笑吗?
张玉宁的父亲对曲家起诉张玉宁一事表示:一定会按法律程序办,该赔给曲乐恒多少钱就赔多少钱。(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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