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之队”不受采访 姚明官方站成唯一沟通渠道 |
|
|
2003年5月26日11:05
体坛周报
|
|
从23日中午开始,姚明代理人章明基的电话就一直占线。24日打通他电话,他第一句话就是:“太多人在打我的电话,所以很难打通。”稍作停顿,他就表示:“我们现在一切无可奉告,现在我们不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如果媒体有问题,可以登录姚明官方网站留言,我们会随时回答。”
姚明的官方网站上,已将“姚明与可口可乐的纠纷”做成醒目的专题。记者稍作整理,姚明经纪人小组的几点主要看法如下:
一、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系侵权行为。该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可口可乐拒绝和姚明的合法代表协商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尽管可口可乐公司认为中体经纪是其代理,但他把中体推在前面做挡箭牌是别有用心的。我们重申,姚明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我们注意到中体在媒体上发表的观点,我们认为其中有些观点不乏建设性。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可口可乐方面采取的态度是否有利于事件的解决。
三、姚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有可能会“损害”可口可乐的利益,但绝不会损害国家利益。
我们认为如果胜诉也不会影响可口可乐支持中国篮球事业。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强调,“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国篮球事业”。相信其他真正想支持中国篮球事业的赞助商也不会被吓跑。
从长远着想,如果姚明胜诉,一定会从客观上加快中国体育产业的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
四、姚明要求可口可乐赔偿一块钱,原因是此次诉讼的核心是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姚明的肖像权,我们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求可口可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不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我们不想在赔偿金问题上过多纠缠。可口可乐擅自使用姚明的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的包装,已经对姚明的名誉造成伤害。姚明作为普通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合理合法。易小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