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黑哨”之最高刑罚 按渎职罪相关罪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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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06: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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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通过了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按该解释规定,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裁判职责的裁判,今后如出现“黑哨”现象,将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的相关罪名处理,照此定罪,“黑哨”最高刑罚可被判处死刑。
这一司法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定义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国家执法,并由体育行政部门支付报酬的裁判就在此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依此新的司法解释,受贿“黑哨”有可能要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收受贿赂又枉法裁决的,要按滥用职权和受贿数罪并罚,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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