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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引发争议 法律专家谈姚明状告侵权案
2003年6月7日19:09  北京晚报

  姚明状告可口可乐肖像侵权案在得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受理后,进一步在社会上引起关注。昨天,青年体育报社举办了“运动员个人价值的市场开发与规范”研讨会,法律专家们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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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学教授费安玲说,可口可乐方面是和中体经纪公司签的约,中体公司的权力是哪儿来的呢?是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给的。国家体育总局有个505号文件,说国家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于国家,这个文件违反了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肖像权属于个人。问题还在于姚明加入国家队后是否有这方面的协议,他向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授权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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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律专家朱启超认为,从情感上讲,是国家培养了姚明,当然也离不开姚明个人的天赋和努力。但是,关于肖像、形象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该是谁的就是谁的,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无形资产”属民事权利,归个人所有。505号文件是用行政手段非依法律程序剥夺他人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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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财权律师柳宪章说,这个案子抛开一切,究其本质,是一个姚明的商业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正像网上所说的“姚明这棵摇钱树为谁而摇?”505号文件有瑕疵,如果运动员无形资产都归国家所有,那么谁来代表国家行使这个权力呢?这需要有成套的法律,所以,不光姚明在盯着这个官司,所有国内知名运动员都盯着呢!这个案子将对中国体育事业产生很大影响。体育部门的确应该学会运用法律,尊重国家运动员的权利是对法律的尊重,要相信我们的运动员。这个案子的有关方面坐下来认真友好地协商,试着去做,就会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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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院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符启林说,从情理角度上说,国家培养了一名运动员,运动员有所回报是应该的。但这种回报方式通过文件的方式来固定,是不是站得住脚?505号文件行政色彩太浓,加入WTO以后,所有的商业往来都必须按法律来做了,真正要打官司,行政法规不可能成为依据。本报记者孙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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