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专稿/实习生沈婵卿 昨天,有消息称,公安机关已将龚建平一案的调查材料移交至北京宣武区人民检察院,而该院也正式下令逮捕龚建平,并以商业受贿罪提起公诉,尽管该消息目前无法确认,但本报记者还是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曾参与“黑哨”定性研讨会的王俊民副教授,请他谈了关于本案的一些看法,以及该案的今后可能走向和意义。定性只是技术问题
之前高院专门下发通知,实际上对于黑哨的定性作出了司法解释。这也为龚建平一案的审理扫清了障碍。对此,王教授表示:“对于龚建平一案的定性,就其案件性质而言的确和商业受贿罪的性质还是比较接近的,以后此类案件的定性就是一个技术问题了。我认为对于类似情况首先还是要进行坚决打击,对于体育界此类黑暗现象还是要进行严厉制裁。”
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之前有媒体表示,如果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数额巨大的贿赂确为事实的话,那么个别要件的证据不足并不妨碍对龚的定罪。王教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说:“根据刑法规定,商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法律要件,缺一不可。首先是受贿主体身份,这也就是先前一直有争议的问题即龚建平最终将以何种身份被提起公诉,是否满足商业受贿罪所规定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还要看其是否有主观动机,是主动索贿还是被迫受贿。除此以外,客体行为要件和客体是否受到刑法所保护都是构成定罪必不可少的要件。”换句话说,对龚的定罪还需要涉及到他的受贿动机等各方面因素,而这些目前并未对外公开。
量刑不会太重
王教授向记者介绍,对于商业受贿罪,一般来说判案年限比贪污罪轻。受贿金额十万元以下,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10万元,最高判处不超过15年有期徒刑。因此,对于龚建平一案,王教授提出:“就目前情况来说是结论重于查处。所以对于龚一案,我们更多的应以教育为主,为以后此类案件的的侦破开一个好头。”
行贿者难逃惩处
关于是否有可能对那些行贿人员提起连带诉讼,王教授指出:“受贿可以分为索贿和被动受贿,对于主动行贿方是有可能进行连带诉讼的。”
最后,王教授对此案件在法律界和体育界的意义时,谈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个案件表明法律所辖无空档,即使是在体育界,法律对黑暗现象还是能够进行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