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23日电 23日下午,姚明委托“姚之队”律师就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向上海市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姚之队”在姚明中文网站上,就一些大家关注的问题做了回答,现摘录如下:
问:姚明要求可口可乐赔偿一块钱有故意炒作之嫌,目的何在? 转自搜狐 答:不存在故意炒作。原因是此次诉讼的核心是可口可乐公司涉嫌侵犯姚明的肖像权,我们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不是本次诉讼的核心问题,我们不想在赔偿金问题上过多纠缠。本次诉讼的惟一目的,就是维护姚明的合法权利,具体指肖像权及姓名权。可口可乐擅自使用姚明的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的包装,已经对姚明的名誉造成伤害。对此,姚明认为,“众所周知,我签约的是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的侵权使得我的形象同时出现在互为竞争对手的产品上,大家会以为我脚踩两只船,是一个唯利是图、背信弃义的小人”。姚明作为普通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包括名誉在内的合法权益,是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合理合法。 转自搜狐 问:“姚之队”认为可口可乐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 转自搜狐 答: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系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具体的讲,就是可口可乐公司擅自使用姚名姓名及肖像,用于产品的外包装,已严重损害了姚明作为一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转自搜狐 问:你们认为姚明将可口可乐告上法庭会不会给“姚之队”和姚明签约的百事可乐公司带来一定的炒作价值及商业回报? 转自搜狐 答:姚明作为普通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神圣权利。不牵扯为任何组织带来所谓商业回报。 转自搜狐 问:得知可口可乐已就此事发出声明,他们使用的肖像权是授权于中体经纪,不和“姚之队”直接发生关系。这样的话,姚之队诉可口可乐是否缺乏理由? 转自搜狐 答:姚明诉可口可乐侵权理由充足。我们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侵权有足够的事实依据:2003年4月以来,中国市场上出现大量销售外包装带有姚明姓名及肖像的可口可乐饮料,而对此姚明并未同意,也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许可。之后,姚明代理人多次在媒体上公开或以电话通知,并书面致函形式告知可口可乐公司,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纠正侵权行为,但可口可乐公司对姚明这些善意的提醒置之不顾。至今,可口可乐公司无意纠正侵权行为。 转自搜狐 我们认为可口可乐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至于可口可乐与中体的合作,不是侵权的直接原因,不应当纳入本次诉讼范围之内。可口可乐和中体的任何合作都不能成为其侵权的借口,更何况可口可乐是知道姚明的态度的。 转自搜狐 问:姚明在今年五一期间发起的抗击非典捐助活动中的表现是否是为此次诉讼的铺垫,先为个人建立一个良好的形象? 转自搜狐 答:二者之间不存在所谓的“铺垫”的关系。姚明发起并积极参与“超级明星,超级爱心”活动,抗击非典,是尽公民责任;此次诉讼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行使公民权利。 转自搜狐 问:如果可口可乐提出和解,姚之队是否会同意?条件是什么? 转自搜狐 答:我们认为,只要可口可乐公司停止一切针对姚明的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我们可以接受任何解决方式。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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