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臣: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吉利汽车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侵害名誉权,从法院收理名誉权案件的角度来讲是成立的。是符合《民法通则》保护个人法人名誉权条款的,也就是说个人法人一旦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起诉方必须有对方侵害名誉权的事实,事实主张要明确,并且要符合法院受理当中的内容。吉利汽车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侵害名誉权完全有法律依据,如果中国足协用本行业的章程来阻止吉利汽车俱乐部告他,是比较牵强的,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我认为吉利起诉中国足协和中国足协的行业章程是两个问题,因为吉利状告中国足协是侵害名誉权,而不是其他,如果吉利汽车俱乐部因为假如说你足协把我吉利从甲A降到甲B,降的不合理,那么吉利通过法院状告中国足协,法院不可能受理,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判决,因为这是你们行业内部的纠纷、争议。而名誉权就不一样,他已经上升到法律这个层面上了。
关于裁判员受贿,我认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中国足协是社会团体,同时他也有管理职能,他派出的人员实际也是在执行一种公务,在刑法上我们可以推定他为公务人员,属于一种公务行为,如果裁判有受贿事实,那就应该构成受贿罪。在我们社会当中,不可能有某一个领域的人不受法律约束。
事实上,中国足协作管理部门,他一旦收到这方面的举报,包括俱乐部的举报,他就有责任去调查清楚这件事。比如,到底哪一个裁判收贿了,受贿的金额是多少,行贿方又是谁,通过行贿又获得了什么样的利益等等事实,特别是要有证据,也就是说这个举报到底成立不成立,不能说你俱乐部输了球裁判员就有问题,或者仅仅是猜测、怀疑听某某说。行贿受贿必须要有证据,证据起码要能够为司法机会提供一定的线索,这样司法才可能介入。比如现在某裁判承认了受贿的事实,也吹了黑哨,这就可以考虑进行调查,足协就可以把他移交到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当然,足协也有权利依照自己的规定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这种处罚,同样也适用于行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