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下午,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正式向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张骅伟、王景生有关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贿赂裁判”的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 在诉状中,东方篮球俱乐部提出了四点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所有行为;二、判令两被告在《文汇报》、《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和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7月20日,辽宁鞍山人张骅伟主动给本报打来电话,声称1999—2000赛季,上海东方大鲨鱼俱乐部以一张1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从他的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鞍山训练基地套取了1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而这笔钱,东方男篮是准备用于贿赂大鲨鱼主场与南方某一强队一战的主裁判。根据张骅伟提供的线索,本报特派记者组采访了张骅伟、王景生(张骅伟的舅舅)、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并在7月24日刊登了《上海东方大鲨鱼被举报“贿赂裁判”———10万元牵出篮坛案中案》一文,记录了采访的全过程。当天,东方篮球俱乐部就迅速作出反应,在发给本报的传真中指出,“对于张骅伟的诽谤行为,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已决定在近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双休日后,东方篮球俱乐部向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东方篮球俱乐部认为,企业法人的名誉权不容侵犯,两被告污蔑原告从事了“贿赂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是挟私报复,故意捏造事实,用诽谤方式诋毁原告的名誉。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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