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麒事件”节外生枝 《足球报》成为第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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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日07:30
东方体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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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原本就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正如这个世界上原本就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一样。当仇恨大到无可挽回的地步,法律就成为结束一切的最佳途径。
在经过3个多月唇枪舌剑式的交锋之后,“新麒事件”的两位主角球员代表黄翌和新麒俱乐部总经理王津辉终于走到了“法庭相见”这一步。日前,黄翌通过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将一份民事诉讼状送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状告新麒俱乐部总经理王津辉在媒体上所发表的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昨天,黄翌的代理律师沈宁已经收到了徐汇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他在本周五上午到法院支付诉讼费,办理立案手续。这也意味着“新麒事件”从本周五开始正式进入立案审理阶段。
在这份民事诉状中,原告黄翌表示,自己曾于2003年初签约新加坡新麒俱乐部,参加新加坡足球联赛。“2003年4月,新麒俱乐部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无故将包括原告在内的5名中国球员开除。就此纠纷,原告等5名中国球员在新加坡已经委托了当地律师,向新加坡足总提出申诉。新加坡足总已经受理了该纠纷案,并开始进行听证,该案现正在新加坡足总审理中。”
“但是,在新加坡足总对该案尚未有最终处理结果时,作为新麒俱乐部总经理的第一被告,多次在公开场合,包括多家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影射原告可能有参与‘赌球’的嫌疑。同时,又无中生有地说,原告‘消极比赛’、‘经常违反作息时间,领头罢训……’甚至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说原告‘经常偷喝别人的饮料,……喝下一瓶洗衣粉水等等。”
黄翌认为,被告王津辉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开媒体上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新加坡元(相当于人民币4.7元)。
与此同时,《足球报》作为第二被告也被黄翌送上了法庭。原告黄翌认为,“第二被告在对原告等人与新麒俱乐部的纠纷进行报道时,对第一被告的上述言论予以刊登,并同时以《告诉您真实的“新麒事件”》作为该篇报道的标题,使读者产生错觉,认为该篇报道中的内容,都是已经第二被告核实过的真实情况。第二被告使用不当标题进行报道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进一步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第二被告《足球报》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其报纸上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
黄翌的代理律师沈宁昨天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我们的诉状送上去仅仅一天,就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整个案情事实还是非常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法官将根据事实,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情作出判决。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我们对于胜诉有一定的把握。”
而对于黄翌仅仅要求第一被告王津辉赔偿1新加坡元的问题,沈宁律师表示:挽回名誉损失才是原告的最终目的,因此我们只是要求被告作出象征性的经济赔偿。他开玩笑说:“4.7元人民币已经不少了,已经是姚明官司要求赔偿金额的4.7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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