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 张志凌) 由于姚明已对可口可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一事提出了起诉,可口可乐公司则提出了“姚明应借鉴贝克汉姆先例”的提法,昨天,“姚之队”对此发表意见认为:两人情况并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 转自搜狐 面对姚明委托“姚之队”律师提起的诉讼,可口可乐方面曾经指出:“我们跟英格兰队签约时,贝克汉姆个人也与百事可乐签了约,但是我们的产品仍然以集体形式使用了他的肖像,而且没有引起任何争议。” 转自搜狐 对此“姚之队”则表达不同意见称,贝克汉姆的情况不完全像可口可乐描述的那样。他们指出,在可口可乐与英格兰队签约之前,贝克汉姆本人就已经授权英格兰足协可转让其肖像权作为集体形象的一部分出现在产品上。而此前“姚之队”早就声明: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所以这是两回事,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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