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可乐和90页文件--姚明可乐案昨进行证据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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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8日01:49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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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昨天早上十点,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王晓鹏律师代表“姚之队”,和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确认工作,并在不展开的情况下对各自及对方的证据提出了各自观点,以便法院更加明确双方分歧的焦点。整个过程大约用了一个半小时。
王晓鹏透露,“姚之队”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有两份。一份是印有证明可口可乐侵权行为的饮料包装,并附有一张证明是在徐汇区某超市购买此饮料的发票。“这是我们所提供的对方侵权事实,并证明了事发地是在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他说。另一份证据则是可口可乐总公司授权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对其商标使用的许可合同,此为确定侵权主体。
他同时还透露,可口可乐方提供的证据长达90页左右。“但我认为,他们的这些证据关联性不够。他们的第一、二组证据中,认为他们的行为是经过中体公司授权的,可以利用中国男篮国家队的整体形象。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就可以不经运动员个人许可使用其个人肖像。”
“对方的第三组证据则是中国篮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文件。抛开这些文件本身不谈,我认为这是一种偷换概念。这些文件只是表明,若要用国家队运动员的肖像做广告,必须通过这样的流程去审批,并不表示运动员本人无权选择。”
“他们的第四组证据,是可口可乐公司在国外使用如英国国家足球队运动员集体肖像的产品包装。对此,我认为这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就像你和第三者同时被我打了一拳,第三者不追究我的责任那是他的事,并不代表你也不能追究。”王晓鹏说。
那么,整件事情下一步将会如何的发展呢?对此,王晓鹏律师认为有两种可能,一是可口可乐方愿意拿出真正的诚意,在“姚之队”一方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另一种可能性就是法庭上见,这将在法院对双方都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安排时间确认双方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交流后,才会发生。
“我们目前还没有看到对方有庭外调解的诚意。说一句‘对不起’很简单,但我的风格是,既然大家都在明处,只要对方有诚意,我们可以留有一定的余地,但如果是被逼无奈地说‘对不起’,而且无法基于真实而且正确的原因,那样的道歉没有用。”王晓鹏非常坚定地说道。 (记者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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