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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对司法介入抱多大希望 -检察官这样说
2002年2月27日10:56  中体在线
  宋军: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硕士

  裁判员受贿是对司法界的一种挑战,刑法规定受贿罪有二种犯罪主体,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新刑法也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名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而足球裁判员正好处于主体身份规定不明的状态下,所以你要让司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介入是有难度的。解决的办法一方面立法机关颁布法律,比如说体育竞赛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高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说司法介入,关键是立法问题。

  即使是司法真的介入了,也不要对司法介入抱太大的希望,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也不是万能的,认识上都有误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举报率非常高,成案率却很低。法院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走法律程序被判无罪的,最多的就是腐败案件,主要问题是取证难。现在犯罪分子也越来越狡猾,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所以说,司法介入足球界,也只能够震慑一下犯罪,但要真正抓住犯罪事实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比如说浙江绿城俱乐部提供的那封匿名信,在刑事司法上根本不能作为证据,这封信要想成为证据,你必须要核实这封信到底是谁写的,还要核实信的内容,还要找出那个行贿人来,双方都要确认,如果有一方不认可,你还要拿出确凿证据证明他确实行贿了,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做这些工作。有人说打官司黑发人打成了白发人,确实现在的司法程序比较缓慢。但我相信,所有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足球产业化的发展,早晚都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早晚得解决,比如裁判员受贿,法律上不可能永远是空白,今后这些问题不会越来越少,只能是越来越多,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尖锐,在这种情况下,逼得立法机关立法,逼得司法机关介入,因为法律永远是滞后的,这是现实,也是一个大趋势,但现在,我认为条件还不成熟。

  王新环: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博士

  关于足球界的司法介入,其实并不复杂,实际上就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也就是法院什么事可以管,什么事不可管。随着中国入世之后,这些问题都会逐步解决的。

  一个行业刚开始发展时,其实很难用司法来管它,它有自身的规律,要靠自身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介入要慎重。当问题严重到用行规解决不了的时候,刑事司法才应该去介入,去引导,但不能介入的太深。司法应该有最后的决断权,这是任何一个法制国家的原则,是不能改变的。

  所有行业内部的纠纷,行业本身首先有处理权,比如说中国足协对吉利汽车俱乐部的处罚。至于中国足协的章程源于国际足联的章程,我想国际足联的章程对于国际足联内部争议这一条也应该是有一定范围的,绝不可能无限扩大,这就首先要明确,哪些是行业内部的争议,哪些不属于行业内部的争议。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的章程,成为中国足协的会员,中国足协视俱乐部承诺了中国足协的章程,这样理解是对的,不能说没道理,但中国足协的章程关于内部争议也应该有一个范围,绝不是你足协内部所有的纠纷,司法都没有权利对你进行处理,不能用规定来排斥司法介入,你足协内部绝对不可能成为法律真空,我认为这是大的原则,司法一定要介入,也有权介入,也就是说,中国足协有权用行业规定对吉利汽车俱乐部进行处罚,同样,吉利汽车俱乐部也有权通过法律起诉中国足协。这是对中国足协的民事司法介入。

  当司法介入后,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肯定也要遵循本行业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同样要遵循足协这个行业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因为法官也不可能对什么事都懂,法院也没有给与法官预先指导一切的权利,法官只有最后的决断权。同时,他的处理也要有利于这个行业今后的发展。

  宋国良: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

  对于司法介入实际上一个是立法层面,一个是执法层面,现在还有一个理论层面问题。裁判员受贿是长时间存在的一种现象,最近才被揭露出来,对这个问题怎么看,理论界有两大观点,一种是构罪,另一种是法无名文不为罪。之所以产生这两种观点,主要是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目前这两种观点呈胶着状态,稍占上风的观点是法无名文不为罪,即一定要按法律规定来执法,这种观点是新刑法确定的一个原则。对于过去的刑法,对法无名文可以类推,比如像裁判员受贿,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可以类推你适用于某一种相类似的法律条款。现在新刑法把类推取消了,这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也是执法观念上的一个进步,它明确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线。尽管目前理论上两种观点的争论对司法上也是两种解释和阐述,但这两种解释和阐述都不能给我们司法机关提供一个充足的理论依据和执法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让司法机关主动去介入,师出无名,于法无据。

  从立法层面来看,法律对裁判员受贿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现在在司法上做扩大解释,首先不能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涵义,而且还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承认,比如说把裁判员归为公司企业人员,你就等于把公司企业人员的概念扩大了,这就不是我们执法机关所能解决的问题,这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解决。一般情况下,立法程序比较漫长、复杂,首先要由涉及到的部门起草一个草案,上交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经修改后,认为时机成熟时,再提交到人大委员会。比较灵活、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做司法解释。有权做司法解释的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如果有了司法解释,假如说司法解释规定了把裁判员受贿归到了国家工作人员里面,也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说今天规定了裁判员受贿是犯罪,这条法律也管不了昨天裁判员受贿的行为。怎么办能不能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续犯罪,以后是不是把这种罪单拿出来做为一种犯罪来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就是无法隐藏,放在那儿,你什么查,他都无法解释其来源。而受贿罪就不一样了,你今天给我钱,受贿犯罪就完成了。

  最后一个层面就是执法层面。以后就是有了相关法律,也不要过多地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绝对不可能司法一介入,裁判界就太平无事了。司法机关只能治标,而治不了本。要想根治,那就更难了。足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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