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1元钱 姚明起诉可口可乐侵权 |
|
|
2003年5月24日08:32
华西都市报
|
|
5月22日是姚明给可口可乐发出的最后期限。昨日下午,姚明委托代理律师就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向上海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书中,姚明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并同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要求可口可乐赔礼道歉;要求判令可口可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围绕其肖像权归属问题,“姚之队”与可口可乐、中体公司展开的唇枪舌剑终于发展到对簿公堂、干戈相见。
姚明表示,自己虽然赞赏包括可口可乐在内的企业对中国男篮的赞助,但这并不等同于容忍可口可乐侵犯自己的基本民事权利。
侵犯姚明肖像权事件
篮球小巨人姚明登陆NBA,一举成名,其商业价值跟着水涨船高。最近,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批新产品,新产品的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球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其中姚明居中,处于显眼位置。
与百事可乐签约的姚明随即作出强硬反应。5月15日,姚明通过“姚之队”发表了措词强硬的《姚明声明》,称:“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形象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推广,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该《声明》矛头直指可口可乐。
“姚之队”小组成员、律师王晓鹏表示:“可口可乐的所作所为是为了达到其商业目的的一种偷袭性(侵权)营销行为。姚明在此次与可口可乐公司的抗争中,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帮助维护其他中国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姚之队”组长章明基态度更坚决,直接向可口可乐发出最后通谍———可口可乐必须在5月22日前停止侵权行为。
可口可乐:使用肖像权我有合同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对外事务副总监翟嵋。翟代表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对姚明起诉之事发表看法:可口可乐是合法使用姚明肖像权,可口可乐早已与得到中国篮协授权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签订使用肖像权的合同,合同3年有效期至今有效。
翟说,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运动员在入选国家队的同时,自然要遵守此规定,姚明也不例外。可口可乐并不是只使用了姚明一人的肖像权,而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三人的肖像权一起使用。三人以上,可称为整体像。作为中国男篮的赞助商,根据合同,可口可乐有权使用三名或以上的中国男篮球员之整体肖像。而使用整体肖像权,不需要个人的授权,“这是有国际惯例的。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在赞助英格兰男足国家队时,拥有这支队伍的集体肖像权,该集体肖像权有三人,其中著名球星贝克汉姆也没说过要他授权。”
对于姚明的起诉,翟称可口可乐不以为然。“因为可口可乐是与中体公司签约的,姚明完全可以找中体公司。”
中体:集体肖像权属于国家
作为国家男篮“集体肖像权”代理机构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在此事上和可口可乐站在了“同一战壕”。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上级单位为中体竞赛管理集团。昨日,该集团一高层说:“我们将坚决维护可口可乐的利益,这点不会动摇。姚明作为我国传统体校培训体制下出来的一名人才,国家以及各部门人员对他的成长付出了很多心血,他的‘集体肖像权’属于国家,这点是毫无疑问的。”不过,中体方面也承认,目前正在和姚明方面取得联系,以求能最终协商解决这一纠纷。
昨日,记者电话反复联系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总经理王简未果。之前,王曾对媒体称,最近和“姚之队”一直在密切接触,但双方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业内人士透露,“姚之队”提出的条件是可口可乐立即停止使用姚明的肖像权,让可口可乐撤消这个广告;而中体方面给出的底线是“对可口可乐使用的国家男篮集体形象广告做些修改,比方说让居中的姚明形象退到不那么显眼的位置”。
姚明:宪法大还是行规大?
针对可口可乐和中体方面拥有中国男蓝整体肖像权的说法,姚明方面作出反击。“姚之队”队长章明基说:“姚明从未直接或间接地授权可口可乐使用他的肖像和姓名,以及作为集体肖像的一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对集体肖像权作出明确定义,所以所谓的集体肖像权只能建立在公民个人肖像权的基础上。因此,可口可乐声明中的所谓拥有包括姚明在内的中国男篮集体肖像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会利用一切合法渠道来维护姚明的利益。”
姚明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虽然有规定国家队运动员的肖像权是属于国家队的。但宪法大还是行规大?我查过《宪法》,任何公民的肖像权都是属于公民个人的。我既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更是在维护宪法的尊严。”记者李鸿友杨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