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知名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姚明肖像,昨天,姚明公开发表声明,声明中说:“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形象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推广,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转自搜狐 “姚之队”保留诉讼权利 转自搜狐 其实,早在前一阶段姚明曾就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批产品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球员的形象这一问题发表过公开声明,当时他只表示对这一行为非常反感。可昨天姚明再次公开发表声明表示,不仅表示了强烈抗议,还要求该公司立即收回带有其肖像的产品和宣传物品。 转自搜狐 “姚之队”随后也发表声明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定〈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的内容,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姚之队”称,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该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对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在2003年5月22日前,该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转自搜狐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姚之队”组长章明基,他说:“对于这件事情我们将进一步关注,下一步我们将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的可能。” 转自搜狐 在NBA,所有NBA球员在进入联盟时,都曾经与NBA签署过合同,而该合同中规定NBA有权使用集体肖像的权利,而集体的概念为5名球员或5名球员以上。如果赞助商想单独使用球员肖像,那必须经过该球员授权。 转自搜狐 中体公司持有异议 转自搜狐 就在“姚之队”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的时候,负责中国男篮商业推广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则认为,该公司赞助了中国男篮,而其使用的是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并不存在侵犯姚明个人肖像权的问题。 转自搜狐 中体公司同时表示,中国男篮近日已经与可口可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而其产品成为中国男篮惟一指定碳酸饮料和运动饮料。在为期三年的合同中,该公司的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集体肖像的使用权。 转自搜狐 中体经纪公司总经理王简表示,姚明方面认为他个人肖像权被侵犯,但实际上可口可乐公司使用的是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对此,国家体育总局也有相关规定,中体公司是依规矩办事。同时,他还强调,姚明形象是与郭士强、巴特尔一起出现,而且是姚明身穿国家队队服的比赛照片。因此,该公司并不侵权。 转自搜狐 在中体经纪公司看来,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集体肖像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体育经纪领域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遵循的是相关惯例和行规。一般情况下,3人以上的形象属于“集体肖像”。按照这样的理解,既然姚明是国家队成员,那么他出现在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中没有问题。 转自搜狐 这起肖像权纠纷暴露了我国目前涉及体育商业领域内的法律空白。首先是关于运动员“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的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是如何使用“集体肖像权”及其所产生的商业权益归属问题。例如,运动员在为国家队效力期间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运动员的“个人肖像权”和“集体肖像权”矛盾如何协调?由运动队的肖像权等产生的商业赞助、广告收入等归谁所有、如何分配?……这些也是国家队运动员所属的地方俱乐部所关心的问题。作者:高松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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