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峰(左)和他的律师郑显丰主任律师(右)在研究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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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引人注目的边峰起诉曲乐恒侵犯名誉权一案上午9点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官司吸引了中央电视台在内的数十家媒体记者。这也是仅次于十强赛的最大新闻。
让大家感到意外的是,被告之一,曲乐恒的父亲曲明书没有出庭,而是委托律师出庭答辩。边峰和曲乐恒都委托两名律师出庭。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忠学任审判长,原被告对合议庭组成员没有疑议。接着,审判长宣布双方进行诉讼答辩。
边峰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2、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公开在全国性报纸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谈及起诉的理由,边峰律师说:“边峰是一名迷恋足球运动,崇拜足球运动的球迷,不料却因一起涉及辽足运动员的‘车祸事件’而卷入所谓的‘黑社会风波’之中。”
2001年3月29日上午,被告曲明书和曲乐恒在沈阳天都饭店,面对全国五十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公布了去年辽足“车祸事件”的所谓真相。被告曲明书称,车祸事件不是意外的,而是张玉宁勾结黑社会有预谋制造的这起车祸事件。就在车祸之前两天,曲乐恒曾遭受了这伙人的威胁,准备拿枪要把曲乐恒给废了。而后又到那么远的地方吃饭。车祸前发生了这么一段,并不是偶然的,这里有阴谋。然后,被告曲乐恒讲述了车祸事件的前后经过,其中提到去年4月24日在丽子酒吧受到原告威胁,4月26日不得不去东陵汪宾乡吃饭,以致发生车祸受伤。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黑社会人物就是原告。发布会之后,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迅速做出报道,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足球之夜也作了专题报道。一夜之间,原告“黑”名远扬,不明真相的人都误认为原告就是黑社会人物。原告的家人每天都要接到几十次电话,有的问原告是不是黑社会老大,有的问原告是不是逃往国外了,有的问原告的荣誉称号是不是花钱买的,有的提出和原告的生意不做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极大的干扰,生意受到极大的不良影响,原告的名誉也受到极大极大的损害,原告和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毫无根据的向新闻媒体散布原告是黑社会人物,这是严重的诽谤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事实上,原告在丽子酒吧遇见曲乐恒,纯属巧合。在汪宾乡请张玉宁和曲乐恒吃饭,只是朋友聚会。车祸发生时,原告及时拨打120,不存在置曲乐恒于不顾。被告称“车祸事件”是张玉宁勾结黑社会有预谋的制造的,纯属无稽之谈。被告如止不负责任的捏造事实使原告既感到气愤,又十分伤心。考虑到被告的现状,原告曾表示只要赔礼道歉,其它可以不纠。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起码的合理要求也遭到被告拒绝。事态发展至此,原告只能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以诽谤的方式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的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接着,曲明书的辩护律师进行了答辩。曲明书的律师说:“第一,原告指第一被告的言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也就是说原告的控告的主体资格存在着严重的不明;第二,本案关键的问题是,第一被告人是否在捏造散布假事实。这个问题是庭审调查才能搞清楚的。
曲乐恒的律师进行了答辩,曲乐恒的律师说:“原告起诉被告诉讼请求不成立,具体理由是(1)原告说被告对媒体说原告是黑社会的话缺少证据。(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诽谤行为。
第一轮陈述答辩结束后,双方律师对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
原告提供了录像资料和书证。录像记录了3月29日被告向媒体记者发布“车祸事件”的过程,录像带前后播放了25分钟。
边峰律师拿出书证,有《北京晚报》、《足球》报等十八家媒体报道《曲乐恒终于抖露出车祸内幕》,其内容证明了被告损害了原告名誉权。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媒体的报道。被告律师认为,有录像带、光盘足够了,对于与录像带、光盘内容一致的内容被告予以认可,有些报纸报道有编辑、记者加工润色、取舍,曲家对此不应负责。原告律师认为,这些报纸的报道都是根据被告发布的所谓车祸黑幕撰写的,说明了传播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非常严重。
曲明书的律师认为,曲明书没有讲黑社会是指边峰,对于原告指认被告侵犯名誉权,请原告继续指证,继续提出证据。当审判长问曲明书律师有什么证据向本庭提供时,曲明书的律师说“暂时没有”。
审判长又询问曲乐恒律师有无证据向本庭提供。曲乐恒的律师说:“曲乐恒未说边峰是黑社会,只是重复边峰自己曾说过的话而已。从刚才原告举证来看,没有看到被告指责原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证据,根据律师有关证据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首先应该举出被告侵权的证据。
在法庭辩论中,边峰的律师认为,(1)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客观上二被告实行了侵犯行为。
3月29日,二被告在天都饭店向媒体公布了车祸事件所谓真相。被告曲明书称这起事件不是意外而是张玉宁勾结黑社会有预谋地制造的。曲乐恒曾遭受这伙人的威胁,车祸事件发生不是偶然的,这里面有阴谋,这段话说明车祸事件与黑社会有牵连。这个黑社会指的是谁,这伙人又是怎么预谋的,接下来曲乐恒讲述了车祸事件,被告曲乐恒在讲述中提到丽子酒吧,说:“原告自称是黑社会的,辽宁省十大杰出青年,原告曾说要废了他。4月26日,张玉宁请他吃饭,然后发生车祸”,上述内容明确把原告和黑社会牵连在一起。尽管被告律师在法庭提出被告曲明书没有明确提出原告是黑社会,但原告律师认为作为一个整体事件,即3月29日报道整个事件它是不可分割的。从事件的连续性看是前后连接的,从内容看上下是密不可分的,二被告整个共述的所有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共同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有黑社会介入,黑社会是指谁?从录像带可以清楚看到,而且从新闻发布会后,许多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也可以清楚的得出结论:曲明书和曲乐恒说的所谓黑社会就是指边峰。所以说被告曲明书是被告主体,成为本案共同被告,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上述二被告在3月29日发布的所谓车祸事件有录像和报纸作证,被告向这么多媒体传播、散布有损原告名誉言论,而且已产生损害事实,是有确凿证据的。事实上原告与曲乐恒在丽子酒吧相遇纯属巧合,原告没有说过威胁曲乐恒的话,车祸发生后,原告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捏造事实并恶意传播,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上述诽谤产生了毁损原告的后果。边峰的律师认为,曲乐恒对边峰名誉权的毁损,其行为导致原告社会形象受损。同时给原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其损害是无法估量的。行为违法性是判断主观过错的一个客观依据,本案中,二被告对数十家媒体记者传播、散布了损害原告的虚假事实。显然二被告的行为客观是违法的,在主观上是故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被告的言行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在100多家媒体散布原告是黑社会,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特别大,作为企业管理者其信誉受到极大伤害,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考虑到曲乐恒的现状,曲家如能赔礼道歉,原告可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被告坚决不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只能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被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会尊重自己的名誉权,捍卫自己的权利,原告也不例外。为此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2、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公开在全国性报纸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最后,边峰律师又引用法律法规说明原告上述4点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针对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告曲明书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事实还没查清,比如被告到底散布、捏造事实没有,再比如原告有没有说过威胁被告的话,是不是这样。所以事实没有查清,我也没有发表辩论的意见,我请求恢复法庭调查。曲乐恒律师认为,原告不断主张被告捏造事实散布原告是黑社会老大,我认为此案中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犯所依据的事实,不是原告是否是黑社会这一事实。而是原告是否明白无误的向曲乐恒表达过自己是黑社会这一事实,因此本案对于原告在丽子酒吧是否威胁过曲乐恒,是否对曲乐恒讲过他是黑社会,是否给曲乐恒造成恐惧和创伤,这些事实法院没有查清,因此,我认为法庭应恢复法庭调查阶段。如果存在威胁,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如果不存在威胁,就存在侵权。丽子酒吧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如何来说这是捏造呢?曲乐恒是一名“目击证人”,从证据角度说,他本身说出的话就是证据,为什么他说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呢?为什么他自己说的就不是证据呢?
对于被告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原告律师进行新一轮答辩。边峰律师认为,首先从感情上非常同情被告的遭遇。从道义上为了原告也非常支持曲乐恒用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从录像资料看发布会是二人共同组织的,发布的消息是第一被告(曲明书)首先定性的,具体情况是由第二被告述说的,对第二被告所述说的内容,第一被告是清楚和认可的,因此是共同侵权行为。另外,二被告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消息已经涉及了刑事犯罪,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应由司法机关认定。到目前为止,司法部门没有对原告采取任何司法措施,足以证明两被告侵犯、诽谤了原告。另外,如果说曲乐恒说的话可以做为“证据”,那么边峰说的话不是同样也可以做为证据吗?
最后双方争论焦点在丽子酒吧,边峰是否有过激的话。被告说在沈阳公安局某部门调查记录中有过,而边峰则否认了被告这一说法,并明确提出让被告拿出证据。不要有意误导媒体和参加旁听的听众,而被告及其律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审判长要求被告七日内将被告所说的公安机关调查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律师反复就“丽子酒吧事件”上进行质问------曲乐恒对新闻界转述边峰说过这些话,已对曲乐恒心理构成威胁,也使曲乐恒被迫参加4月26日聚会。
由于边峰否认了曲乐恒的说法,被告律师建议法庭对双方进行测谎。边峰对此态度是,虽然测谎结果在法律上不能做为证据,但是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测谎。最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边峰说自己从未说过自己是黑社会,也没有说过过激的话。曲乐恒说自己说的都是事实,没有诽谤任何人,请法庭给当事人进行测谎。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感谢家乡父老,感谢媒体记者。
当审判长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时,边峰律师说,这个问题庭后给予答复。问到被告律师是否同意调解时,曲乐恒律师说,如果原告能同意调解,我们同意调解。审判长最后说,鉴于双方态度明确,休庭后调解另行安排。
记者又获悉,曲乐恒的律师同意进行调解,而边峰则没有立即同意。他表示是否同意调解需要认真考虑,6月11日将给法院明确答复。(山石) (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