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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七问足球“黑哨” 到底能定什么罪?
2002年4月9日08:49  北京青年报

  龚建平的律师感觉有些记者太像剧作家

  法院会不会认可最高检“2·25”通知

  专家担心媒体的好心会“颠覆”罪刑法定原则

  核心提示

  从宋卫平等人的发难开始,打击惩治足球“黑哨”从内部调查、呼吁司法介入到日前国际级裁判龚建平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司法是否终于抓住了“黑哨”受钱的“把柄”?与此同时,“黑哨”是否会被定罪也就凸显出来了。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给“黑哨”定罪,专家担心这将给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造成“颠覆”。

  ■新闻追问■本报记者/陶澜

  ■龚建平现在有罪吗?

  “龚建平目前仍处于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阶段。公安机关尚未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3日记者致电龚建平的律师王冰,他如是说。

  3月22日媒体传出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龚建平,3月15日晚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拘留审查,原因是“涉嫌商业受贿”。

  龚建平被拘留的消息,被解读为司法终于介入“黑哨”信号。一时间各媒体竞相报道。从消息披露至今的半个多月里,《中国足球报》、《体坛周报》、《新民晚报》、《华西都市报》、《21世纪体育》等报刊及各大网站都将目光投向了这里。

  每天都有数条龚建平的最新消息及种种猜测刷新网站的新闻频道或专题报道。《黑哨龚建平全招了——受贿超过百万范围涉及全国》、《未完全交代实情“黑哨”龚建平家被监察部门查抄》、《传言满天飞龚建平到底招了多少谁也不清楚》、《司法部门尚未查抄龚建平家公安机关仍在印证口供》。

  有媒体4月1日爆出惊人消息称,龚建平交代的受贿金额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估计已经超过百万,受贿的过程超过五年,涉及行贿者的范围遍及全国,几乎所有与龚建平合作过的助理裁判和个别中国和地方足协官员被怀疑涉嫌此案。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甚至省略了“涉嫌”两个字。

  这些消息中有的让律师王冰都摸不着头脑。王冰日前对媒体说,很多关于他的说法的报道,他是不知情的。从龚建平被拘留时间、原由,到最近的龚建平被捕甚至说是抄家经过,王冰觉得有的记者更像一名剧作家。

  ■高检《通知》效力有多大?

  足球“黑哨”问题被抖搂出来后,今年3月12日人大代表提出“反黑”议案。3月31日媒体报道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成立。今后中国所有涉及体育竞赛腐败问题都在其监察范围之内。

  3月14日最高检察院相关人士谈到“黑哨”问题时指出,各级检察院对足球裁判受贿行为,可依照《刑法》第163条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这是最高检察院首次对其2月25日下发的依法正确处理足球“黑哨”腐败问题的通知做出的明确表态。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基本原则,公民是否有罪或构成何罪,最终由法院依据法律审理做出判决。那么,最高检的这个通知有多大的法律效力?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邓子滨认为,最高检的通知只对检察院有效,是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而不是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执法、审判的依据。他说,最高检通知的意思是,如果有人告诉到检察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刑法163条的规定对“黑哨”案立案、起诉,并没有说法院要采纳检察院的意思。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施镇淮律师也认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依据只有刑法、刑法修正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的立法解释几种,不把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通知)作为判案依据。他谈到,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只能作为侦查和起诉的依据。严格说,最高检察院通知的法律规范性不能等同于司法解释。最高检的通知是比照刑法163条的规定处理,是一种类推。依照新刑法,罪名是类推性质的不能成立,法官完全可以不采纳。

  北京大学刑法学知名学者陈兴良教授强调说,法院认定裁判收钱触犯了刑法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即使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和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一致,也不能理解成法院同意检察院通知的意见。法院审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遵从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位法官也说,龚建平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最终要由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是否会出司法解释?

  最高检下发“2·25”通知不到一月龚建平被拘留,被认为是司法的突破。

  有报道说,最高法院的高层已表态,法院也会介入“黑哨”。只要有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审理。那么,法院将依据什么对“黑哨”案进行审理?如果最高检的通知不能成为法院审案依据,最高法院是否会另作司法解释?

  邓子滨不期待高法出这样的司法解释。他说,最高法院如果有针对性地对个案做出司法解释,等于案件在没有审理的时候,已经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了。审判徒有其名,违背“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施镇淮律师认为,高法做司法解释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一般来说,高法不会就个案做司法解释。

  有关知情者透露,有关方面对此问题做过多次协调。高检出通知后,高法很可能不做司法解释,直接就审理案件了。有法官说,不管法院和检察院对某一案件的认识是否相同,法律要求法官应按照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判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两高共同或单独作出的司法解释产生不同的理解,这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设定的上诉、抗诉予以解决。

  ■“两高”看法会不会不一样?

  最高法院有可能就审理“黑哨”案做司法解释。如果两高在有关“黑哨”问题上,对法律的认识不一致怎么办?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从法理上说,“两高”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可能性是有的。如果高法和高检的解释不一致,就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做立法解释或修改法律来协调的。但“黑哨问题”现在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介入,人大再做立法解释,对龚建平这个案子来说也来不及了。他说,这个事情全国影响这么大,法院不认同检察院的可能性比较小。

  施律师也举例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几家都纷纷做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这些意见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有不一致、冲突的地方。1998年1月1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六部委共同出了一个《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来明确《刑诉法》争议比较大或是司法解释中不统一的问题。

  ■如超审限,嫌疑人是关是放?

  如果在立法机关做出立法解释之前,“黑哨”案审理已到期,涉案人又该怎么办?

  “如果在上报立法机关解释时,超审限的案件要申请审限延期;如果审限到期还没有立法解释出台,就应当变更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陈兴良回答说。

  施镇淮律师则认为,根据案件需要,特殊案例的审理延期是可以到高检,甚至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审理的案件没有审限。他解释说,如果“黑哨”案需由立法机关做出立法解释,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出现“无限审限”的情况。

  ■有事实就一定会判罪吗?

  几乎所有关注“黑哨”案的人士都认为,此案按法理说可能会出现有事实,但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不能定罪的可能性。但又不约而同地说,如果公安抓了,检察院起诉了,法院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小。

  据北京高院刑事审判一庭刘京华副庭长介绍,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2001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一、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四、对于在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以上是关于司法解释溯及既往的时间效力的一般原则。此外,有的司法解释另有但书条款规定,在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个别行为,符合规定的某些限制条件的,可依法从轻、免除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例外情况。

  陈兴良教授指出,如果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立法解释或制定新的法律,那么按照相关规定,新法没有溯及力,对以往的行为不能惩处。

  ■谁来承担法律漏洞的后果?

  有媒体评论说,司法最终介入“黑哨”案,不仅得益于人大代表的强力干预,也与媒体的长期跟踪曝光有着紧密联系。媒体呼吁以法律武器打击“黑哨”,反对以“家法”处置那些害群之马。舆论的压力不仅促使中国足协认真对待足球腐败现象,也让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开始了相关的调查与研究,从而为最终的司法介入铺平了道路。舆论监督在惩治“黑哨”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介绍说,这个事情媒体是一片好心,但是给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制造了一个大的障碍,把罪刑法定的理念给颠覆了。本来可以借着这个机会把刑法中不完善的部分修改一下,但现在没有修改的必要了,我们等于丧失了一个完善立法的机会。

  邓子滨博士也感到非常遗憾。他提到辛普森案件,“法官明知辛普森杀了老婆,但因为程序违法,就不能从刑法上惩治,而是在民事上高额赔偿。法官说得好,我们知道很可能放了一个杀妻的恶贼,但是法治要求我们这样做。就是说一部分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目前的法律不能囊括它,我们就不予追究。我们要为法律的不完善付出代价。”

  据称,国外法律上对裁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日本《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除了公职人员以外,还包括从事仲裁、裁判等社会公证工作的人员,不会有法律的漏洞。

  施镇淮律师指出,如果出现有事实不能定罪的问题,有一些解决方法。比如,足协可以终身禁止他的裁判工作;法院可以做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把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收入以不当得利处理,比如把钱退回、罚没等;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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