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9时许,手术后尚未拆线的曲乐恒在朋友们的帮助下来到沈阳市东陵区法院,按法律要求补交了立案工作所需的重要材料。至此,沸沸扬扬一年半的“曲乐恒车祸事件”终于将结束炒作“闹剧”,有望得到法律的澄清。而与此同时,张玉宁登陆英超的行动也在快马加鞭地进行着。
一、曲乐恒刑事自诉案的台前幕后
10月19日,曲乐恒正式递交要求追究张玉宁刑事责任的刑事自诉状。(本报2001年10月22日法治社会版对此曾作报道)
根据相关规定,曲乐恒自诉案的立案审核应该在11月3日到期。目前东陵区法院既没有发立案通知,也没有作出驳回起诉决定,其中事出有因。
此前,沈阳市交警支队一直在调查张玉宁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刑事侦查结束之后,办案人以口头告知方式通知曲乐恒已撤案,未向曲乐恒或其代理律师送达任何书面决定。无奈之下,曲乐恒的代理律师只好到东陵区交警大队接受民事调解。出人意料的是,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沈阳市交警支队出具的一张对该案的撤案决定模棱两可,根本未明确表示结束侦查及撤案。
在征得曲乐恒同意后,律师决定代其提起刑事自诉。东陵区法院接案后第三天告知曲乐恒,交警支队作出的这份书面处理决定含糊不清,不符合法律要求。希望在法定时间补充材料。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并未同意交警支队撤案,原因是:“虽经工作,但仍不能排除张玉宁酒后驾车的嫌疑,故暂不该撤销此案。”但令人费解的是,交警支队却在明知不撤案、应该继续侦查的情况下,通知曲乐恒已结案并要求他接受民事调解。对此,沈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副处长庄为光解释:从发案起,我就认为预见这个案子不是交警支队能解决的,应该早点交给法院。但由于公安局内部的业务部门和事故处没有达成共识,所以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况。
为此,沈阳市公安局召开特别会议,并于11月1日作出了撤案的文字决定书,并抄录给曲乐恒的代理律师。11月2日,刚刚走下手术台尚未拆线的曲乐恒赶到法院亲自递交了这份补充材料。
二、立案与出国,谁在打“擦边球”?
几乎与此同时,媒体开始纷纷报道张玉宁以“创纪录”的速度登陆英超的行动。11月2日,身在北京的辽足俱乐部总经理程鹏辉告诉记者:“在张玉宁赴英超踢球的问题上,俱乐部能做的都做了,现在只有两件事还没有把握:一是英国方面的劳工证还没有下来;再一个就是我们刚刚获知沈阳市公安局作出了撤案决定,如果曲乐恒提起的刑事自诉立案之前劳工证下来了,张玉宁还能不能出去,我们在法律上还拿不准。”但程补充说,“如果张玉宁因为这个原因而不能出去,那就太遗憾了。这可是难得的好机会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据悉,曲乐恒的代理律师已将限制张玉宁出境的申请递交至辽宁省公安厅及沈阳市公安局。
曲乐恒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便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与法院决定立案中间有一个时间差,可以成为张玉宁出国的空档,但是一旦立案,张玉宁则必须赶回来出庭并随传随到,这就将引发租借双方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张玉宁能否成功地在这个时间差里出国并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帮助张玉宁运作租借到英超俱乐部的有关人士恐怕更应该考虑的是这个问题。
三、本案在法律上的三大看点
案发前张玉宁到底有没有喝酒?张玉宁和曲乐恒,作为举国关注的公众人物,是谁制造了“车祸事件”的谎言?面对法律,公众人物的诚信即直接涉及到法律对伪证罪的界定,这似乎是此案引发的第一个法律问题。
“车祸事件”甫一发生,即被一拥而上的各路媒体炒作成一桩云山雾罩的悬案,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车祸事件”演化成了足球界的一宗“私案”。毋庸讳言,本应更早地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这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由于圈内各种力量的介入而变得复杂化了。直到此案开始进入司法程序,我们才发现,车祸发生后,除了重伤的曲乐恒外,在场的所有人士以及辽足俱乐部均无一人向警方报案。庄为光副处长证实,案发后第二天的报案人是张玉宁租借车的车主。在向来铁板一块的足球界,“私案”能否冲破阻力成为“公案”,无疑将是本案引发的另一法律看点。
曲乐恒提起刑事自诉案的案由是张玉宁酒后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焦点在于张是否为酒后驾车,否则张玉宁将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查了近一年时间无法直接物证,因为酒精测试按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提取样本。对此,沈阳市交警支队有关办案人的解释是“由于曲乐恒报案不及时,导致了我们无法及时对张玉宁进行酒精浓度测试”。曲乐恒的律师质问道:“曲乐恒当时腰都撞断了,几近昏迷,他怎么报案?”对方无言。当晚案发前赴宴者有十多人,案发后参与抢救的人也不在少数,无论是直接证人还是旁证的间接证据都是揭开诉案谜底的证据采集源。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为曲乐恒作证。直到一年后,终于有证人愿意开口讲话并指证张玉宁当晚确实为酒后驾车了。有关法律规定,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证据即成立。在法庭上,面对众多证人的不同证词,法官将如何甄别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将是本案的第三大看点。(本报记者程刚 法制日报记者宫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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