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务】劳动人事争议市域内管辖划分

劳动人事争议市域内管辖划分

(一)市本级:驻中心城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范围内的中央、省、部队属企业,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独资、控股的企业、由市直属企业改制的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心城区:各自辖区内的区属企业、在本辖区内的各类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威企业在本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如:保险公司支公司、银行支行等);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文登、荣成、乳山: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社会团体:作为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适用人事争议管辖的规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的管辖规定,由社会团体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作为非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的管辖规定,由社会团体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信息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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