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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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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57
■菏泽中院:被人殴打致伤,我的误工费如何认定?
2024年6月5日,小李与好友聚餐,因停车问题与同来此饭店就餐的人员小张发生纠纷,后小张将小李打伤。小李因此入院治疗,导致误工30天。小李出院后,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其除医疗费、护理费外,还有其误工损失。小李向法院提交了其近一年来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根据其银行流水显示,小李的收入除其供职公司发放的工资以外,还有其兼职的另一家公司发放的服务费。小张对此不认可,认为只能根据小李的正式工作收入来认定误工费,对其他收入不应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小李的任职事实和收入减少的实际情况,小李任职的工作单位为上海一公司,自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上海一公司每月为其发放工资5775元。上海二公司每月为其发放服务费8000元。小李薪酬发放分别以“工资”+“服务费”两种方式打入其个人账户,上海一公司对此知情认可并提交了证明。根据以上事实,小李的工资收入规律,月工资额为13775元,故其误工费应按照13775元减去6月份的实发工资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按照5775元减去6月份的实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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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开展少年(未成年人)法律座谈活动
未成年人都有哪些法律权利?”“《民法典》如何守护日常生活?3月19日,槐荫区法院联合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举办未成年人法律座谈活动,通过案例研讨、互动体验等形式,为辖区中小学师生代表带来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帮助未成年人系好人生第一粒“法治纽扣”。
下一步,槐荫区法院将持续创新法治教育形式、探索多元化普法路径,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等制度作用,积极联合学校开展“法院开放日”、“法治实践夏令营”等活动,推动法治教育从“单向灌输”向“双向互动”转变,为青少年播下尊法守法的种子,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治素养。
■青岛海事法院:与时间赛跑的“海法速度”:48小时破局国际海运纠纷
近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中,原告广东某保险公司在向案件承办法官郭俊莉表达感谢后递交了撤诉申请,并对青岛海事法院在案件调解、扣押船舶直至纠纷化解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从法院接到扣押申请,到被告支付和解款项,全程仅用时48小时,“与时间赛跑”的紧迫感,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深刻内涵。青岛海事法院坚持公平正义与高效解纷并重,以扣押措施彰显司法权威,以调解机制释放司法温度,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因扣押影响船舶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减少了被告经济损失,让公平正义的“海法速度”成为彰显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生动注脚。
■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司法有温度 解纷有妙招——府院联动破工伤赔偿僵局
近日,寒亭法院联合辖区街道办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实现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成为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案件调解,而是一次基层治理的生动实践!当法槌遇上算盘,当法理碰撞人情,寒亭法院用府院联动的“组合拳”证明:司法不仅有刚性,更可以有温度。这种“法院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正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注解,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注入法治动能。
■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从渤海湾到南海岸 珊瑚石跨越千里终回家
近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买卖、运输珊瑚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落实环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对于不能或不宜当地修复的,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模式。
同时加强司法与行政、区域流域之间的协同共治,联合滨开黄河河务局建立建成黄河水利风景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在黄河淤背区、黄河水域创设了“复植补绿”和“增殖放流”两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点。推动从案件审理到环境治理的转变,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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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58
■滕州法院:被告认可的高息,法院为何不支持?
2021年3月,钱某因投资新项目急需资金,向赵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利率2%。借款期间,钱某按约定利率,每年向赵某支付7.2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赵某多次催促还款,钱某无法按时归还本金。2024年1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钱某偿还其本金30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钱某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利息约定均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将已支付高息折抵本金的权利,请求法院按照双方最初约定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的借贷往来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已偿还的超出部分应折抵借款本金。最终,法院将钱某已支付的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折抵本金,重新核算剩余本金,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判决钱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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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59
■沂南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能否以网购收货记录及缴纳电费记录确定管辖?
原告陈某因婚约财产纠纷将被告孙某诉至沂南法院。孙某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本市L区法院管辖,并提供了其在L区住处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连续一年以上的网购收货记录、电费缴费记录及某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孙某提供了截至起诉时连续一年以上的网购收货记录、电费缴费记录及物业公司证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截至起诉时孙某已经在L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L区系孙某经常居住地。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L区人民法院处理。
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网约车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