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赛日期和地点: 2001年11月7日-17日在广东省江门市体育馆举行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行业体协。 三、竞赛项目 男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女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 四、参加办法 (一)预赛: 按《击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各剑种选拔出3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和8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 2、在2000年奥运会获个人前8名或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及在2001年5月1日前国际剑联最新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个人决赛,不占参加决赛的总名额。 3、参赛运动员须经过《击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选拔。 4、如报名参加团体赛的成员中有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24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 5、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和团体队,报名截止后,如有因故不参赛者,则按《击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规定依次递补。 6、每剑种凡有运动员参加决赛,即可派一名教练员,三个剑种(含三个)以上参加决赛的单位可派一名领队。 五、竞赛办法 (一)预赛 按《击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执行。 2、个人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编排。采用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3名不并列。 3、团体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两两抽签,采用直接淘汰赛,决出一至八名。 (三)比赛所需服装、器材均自理、服装、器材必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击剑协会的规定。各种器材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1、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按各次预赛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决赛 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摩托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搜狐体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