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对甲B各队处罚决定”公布后,受处罚的各方似乎都有说不完的委屈,还有几家俱乐部和不少球员提出要用法律手段向中国足协讨个说法。本报就此次处罚引起的法律问题请教了立得律师事物所的汪洪云律师。 “处罚决定中的停赛、罚款等项在以前的职业联赛中也出现过,应该说足协是有这个权力的,”汪律师说,“唯一值得探讨的是足协对一帮球员注册资格的剥夺。” “如果一个行业还没有自己的法律,则要遵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和从业者的关系。而一个行业如果有本行业的法律,比如律师业的《律师法》,会计业的《会计法》,那么,可以根据行业法律来对从业人员进行停职、免职等的行政处理。”那么中国足协是否有可循的法规呢? 汪律师说,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四十九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足协的处罚应该还是有据可循的。 “有了法律的授权,足协是有资格根据本行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球员和俱乐部进行行政处罚的。汪律师说,“那么在资格问题上的疑点解决了过后,最终的焦点还是定在了这几场比赛是否是假球这个老话题上。” “法律界有一个说法叫做‘疑罪从无’,即就算大家都认可、都知道某人犯了法,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定这个人罪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汪律师继续解释,“而就算不是法律的判决,仅仅是行政处罚,也是要讲求证据的。如果足协真的觉得这几场球是假球,那么需要证据,才能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足协有能力收集一些证据的话,那当然好,如果足协没有能力收集证据,则可以请司法机关介入。”(高一)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