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最负盛名的国际运动员,姚明在商品广告中的强大号召力自然被国内、国际商家看好。2003年百事公司即与姚明签下巨额合约,但签约后的商业效果并没有计划中理想。正当百事公司绞尽脑汁时,当年轰动一时的姚明“一元钱官司”却给了百事公司意外的收获。
在2003年上半年,上海市场出现了印有巴特尔、姚明、郭仕强三人形象的可口可乐易拉罐。对此,姚明很快表示从未给予可口可乐公司任何直接的和间接的授权,可以使用他的肖像开展商业活动,并发表声明强烈抗议,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姚明在诉讼状中认为:被告从未征得原告同意及授权许可,而将原告的姓名和肖像用在可口可乐饮料产品的外包装上,同时被告还对原告善意的提醒置之不理,宣称其是合法使用。诉状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其人民币1元钱的精神损害费及经济损失费共三项诉讼请求。
但中国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却称,今年3月,他们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签下3年合作协议,在3年内,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惟一专用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称号及国家男篮整队肖像的使用权等。依照惯例,国家男篮整队肖像权是指身着国家队队服的多名运动员的肖像组合。中体经纪公司认为,姚明等三个人可以代表中国男篮的团队形象,他们使用的是中国男篮全队的肖像权,而非针对姚明个人,因此不存在侵权。而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认为,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可口可乐”在得到中体公司的明确授权下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一组球员集体肖像,不存在对姚明个人的侵权。
在2003年5月23日,姚明委托律师曾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诉状,他撇开了与案件有重大干系的国家体育总局和中体公司,只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单一被告。要求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赔偿1元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费。5月29日,姚明以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徐汇区为由,向徐汇法院提起同一诉讼。
眼见双方剑拔弩张,对簿公堂似乎不可避免,但就在开庭前几天,这场官司却出人意料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双方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共同发表了和解声明,使得这场官司有了圆满的结局。
“姚之队”事后强调,之所以坚持打“一元钱”官司,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护自身权益,而并非是为了搞垮可口可乐公司。庭外和解的消息传到了大洋彼岸,姚明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他说:“现在事情已经结束了,大家还得朝前看。希望今后有更多的赞助商帮助中国篮球,使中国篮球事业得到长远的发展。这件事已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我本人的权益也得到了保证,相信今后此类事情不会再次发生。”至此,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这场官司结束了,姚明也回到了NBA赛场。在历时三个多月的官司中,姚明以最佳的方式成为这场官司的最大赢家。在离开NBA的三个多月里,姚明用这场“一元官司”吸引了所有人的眼球。
但事实上,百事公司也从这场官司中获益匪浅。本来百事和姚明的商业合作在广大的消费者心中并没有什么深刻印象,由于姚明代言的产品太多,大家并不很清楚姚明和百事的关系。反而是这次“一元钱官司”终于使消费者终于明白了姚明签的是百事可乐,而不是可口可乐。百事公司从另一个侧面得到了重视,但这种意外的效果并不是长久之计,“一元钱官司”似乎已经预示着四年后的分手。
对于自己和周星驰的星辉公司之间的官司,黄圣依感到非常满意。她用“全面胜出”来形容对这场官司胜利的喜悦:“香港法院几乎驳回了星辉公司的所有请求...
2007-03-1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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