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职业足球转会市场上,由于没有类似欧洲博斯曼法案这样的强制法令的保护,球员与其说是员工,倒不如说是一件商品。今年发生的陈涛转会案、王圣转会案以及忻峰转会风波,让向来口碑不佳的职业球员得到了众多球迷的同情。
可怜三人
前天,金德俱乐部宣布放弃陈涛,拒绝其归队,“三停”处罚继续,也不会再帮他联系出国踢球;仅表示不会阻止陈涛为国字号球队效力,只要国字号球队要他。这意味着,陈涛没球可踢了,没有任何收入,恐怕真的走上退役的道路!
上赛季结束后,陈涛在没有得到金德俱乐部允许的情况下前往河南队试训,并一直拒绝归队。2月15日,金德宣布三停陈涛。此后,金德曾试图运作陈涛去俄超踢球,但是最终失败。
与陈涛面临着相似命运的还有王圣。大连实德俱乐部违背王圣的个人意愿,将其转会到武汉俱乐部。王圣不愿去武汉踢球,但他已经属于武汉俱乐部,即使不同武汉俱乐部签约,他也不能为其他俱乐部效力,因而不去武汉就只能退役。
忻峰的日子也不好过。他和深足的合同在去年年底已经到期,并主动申请转会,而陕西宝荣俱乐部也想要他。谈判即将成功时,深足却突然不肯放人。王圣和忻峰想要在转会的事上有转机,除非中国足协能够出面干涉,采取特事特办的态度,否则难有希望。
制度弊病
出现这种结局的罪魁祸首,还是中国足协不完备的转会制度。职业联赛初期,为了保护俱乐部的利益以及限制球员收入过分膨胀,中国足协在制定转会细则的时候也通过限制自由转会等手段,更多地照顾到了俱乐部的利益,这一决定在当时也的确起到了稳定萌芽中的联赛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职业化足球的发展,以及足球市场日渐萎缩,这种制度的弊病也逐渐暴露出来。
例如,在王圣没有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实德和武汉两家俱乐部的合同竟然有效,其依据正是中国足协的转会章程。中国足协规定,球员转会合同由两家俱乐部签订,条款里面从未提及球员在其中应该签字等字样。认定这种转会符合球员“利益”的依据,是球员在递交转会申请表时的签字。王圣在转会申请表上签字后就被认为愿意转会,其转会意向中填写了“中超”,也未指明具体俱乐部。然而事实是,这种申请表球员转会意愿都填写“中超”或“中甲”,填写某具体俱乐部的话,便可能被中国足协怀疑球员收取“签字费”或车、房等其他许诺。
国际足坛大部分联赛里,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后,俱乐部有优先续约权,但球员已经成为自由球员。然而在中国,球员成为自由球员的条件太复杂,至今鲜有中国球员享受过“自由球员”待遇。
王圣要想成为自由球员,必须在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然后再谋求新的转会。这等于说,中国足协限制了球员的自由,这是最大弊端之一。
上告无门
如果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发生了纠纷,中国足协规定:运动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因工作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相关规定应该指的是《劳动合同法》。武汉队单方面宣布转会成功,以及王圣属于武汉光谷队的一员,就剥夺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但足协条例中又规定这种事情不能提交法院,只能仲裁。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更模糊,足协相关规定也无据可查。
事实上,中国足球界许多事情依据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行规甚至江湖规矩,而规矩的解释权只能属于强势的地位。如今中国足球大环境不断恶化,在诸多利益方中,球员已处于最弱势的一方,他们的转会,已演变成纯粹的“买卖”,这种买卖不但缺乏公平公正性,甚至缺乏人性关怀。陈涛与王圣的命运,与旧社会的包身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缺乏文化
球员文化素质的低下,也导致他们缺乏维权意识以及维权时需要的智慧,在与俱乐部的较量中就像是胳膊拧大腿。
陈涛去年私训河南健业让金德大怒,甚至做出了“三停”的处罚,结果陈涛坚持到底,居然说出“转会不成功就退役”的话语,摆出了一副与金德对抗到底的姿态。但是,没有仲裁机构处理类似事件,而靠俱乐部和球员协商解决,就等于是宣判了球员的弱势地位,与虎谋皮的事,陈涛却不知道。
陈涛跟金德的合同签到2009年年底,必须合同结束了才能成为自由人,陈涛居然不知天高地厚地威胁球队,这不是明摆着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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