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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飞:平等对待残疾人 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新华社记者肖春飞

  北京残奥会已近尾声,人们开始讨论残奥会能给中国带来什么,比较集中的观点是:残奥会让中国人近距离了解残疾人并被他们所感动,是一场弥足珍贵的“情感教育”,能带来一次“心灵革命”……诚如萨马兰奇所言:“残疾人运动是唤醒人类良知的运动。

  可以预见的是,北京残奥会将成为促进中国残疾人获得更多平等权利的一次重要契机,因为残奥会使国人意识到了道德责任。但是,平等对待残疾人,仅靠道德要求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要求。

  助残扶弱,是中国这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的传统美德。《礼记·礼运篇》就提出了要“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天下大同”思想。这一传统美德,深深蕴藏于民族精神之中,虽历经岁月沧桑而薪火不绝。

  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人们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残疾人地位低下,饱受歧视,在社会最底层挣扎求存。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接纳度也大幅提高,但是,目前我国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在许多方面仍然不尽如人意,许多时候残疾人并不一定能够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平等权利。

  我们渴望一个人人都拥有崇高道德、包括残疾人在内,所有人都享有平等权利的社会,而平等权利需要法律作为保障,残疾人所拥有的正常权利也同样需要法律来作为保障。

  没有什么比法律更能保障一个群体的权利。事实上,越是成熟、发达的社会,法律也就越趋复杂,效率也就因此更高,对所有人的保障也就越大。

  中国注重从立法源头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1990年,第一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出台,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此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出台了此类法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操作性强的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并不断完善。2008年7月1日起,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特别从教育、就业等残疾人最为关注的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

  但是,从现状来看,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例如,我国法律中明确提出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但现实中,一些企业或单位以种种借口拒绝招收残疾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又如,残疾人保障法缺乏相应的刚性罚则,这部保障法将“无障碍环境”专列为第七章,但是全国很多地方尤其是中小城市,无障碍建设远未达到法律所要求,虽然保障法第6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但是,这样笼统的法律条款在现实中要想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显然困难重重。

  法律与道德,孰重孰轻,曾经争议不断。现在的共识是:一个只有道德、却无法律观念的社会,是脆弱的;一个只有法律、毫无道德观念的社会,是可怕的。道德与法律,一柔一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结合,协同发挥作用。

  平等对待残疾人,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完)

  

(责任编辑:star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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