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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报:转会制度与“灵丹妙药”

2009年07月02日16: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按常理,中国足协每两月举行一次的媒体联谊会并不应该成为关注的焦点,其作用不过在于增进足协和媒体间的交流和感情,但由于之前爆出的泰达球员罢训时间以及更早之前周海滨、冯潇霆的自由转会时间,让本该轻松的媒体联谊会的气氛瞬间变得紧张起来。

  虽然中国足协负责注册的官员在会议上向媒体征求了意见,并表达了中国足协想要在不久后的全国足球代表大会上正式调整中国球员转会制度的想法,但谁都知道,这种“调整”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上周泰达球员的罢训时间,其根源就在于俱乐部和球员签订了年限过长的工作合同,以22岁的球员为例,他们的合同期长达8年,而像蒿俊闵、谭望嵩这样的当打球员,其合同年限也长达6年。根据中国足协负责球队、球员注册的官员介绍,中国足协有意将球员和俱乐部的合同最长年限限制在5年,即无论球员处于什么样的年龄,有什么样的成绩背景,一次合同最长只能和俱乐部达成5年的工作协议。可即便是这样算不上什么进步的规则调整,也没有从俱乐部方面得到积极的反馈,在多数俱乐部看来,球员是俱乐部培养的,自然有长时间拥有球员的权力,如果球员在成名后离开俱乐部,俱乐部就将蒙受巨大损失。

  当然,真正让俱乐部拥有长时间钳制球员能力的,还是中国足协在转会细则上“合同到期后俱乐部继续拥有该球员30个月”的规定。中国足协相关官员再解释这一细则时说:“当初之所以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考虑俱乐部的利益,担心俱乐部辛苦培养出的球员轻易流失。”但随着波斯曼法案在全世界的推广,中国足协这种球员转会上的“壁垒政策”显然是立不住脚的,近几年,它甚至成了俱乐部要挟球员的“灵丹妙药”。随着年初周海滨、冯潇霆事件的爆发,中国足协曾动过取消30个月拥有期的想法,但由于俱乐部的反对,近期在中国足协内部商讨的,也只是如何寻找“过渡方案”,如何缩短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对球员的额外拥有期。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曾专门采访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方表示,根据新版《劳动法》,除了像牵扯到有保密内容的单位可以在员工合同到期后,要求员工在一段时间内不要转投相关单位外,其他任何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在合同到期后对员工进行择业限制。换句话说,无论是中国足协之前的“额外30个月的拥有期”还是将来有可能推行的“额外12个月的拥有期”,实际上都与我国《劳动法》相违背。

  可即便如此,有关球员、俱乐部的劳动争议问题仍旧很难得到根除,在中国足协注册办那里,记者就了解到俱乐部可以在合同中和球员约定一些特殊的条款,哪怕这些条款是明显倾向于俱乐部而有损球员利益的。更为可怕的,是很多俱乐部现在还在推行所谓的“阴阳合同”,即递交给足协的合同与内部真正的合同完全不符,但球员迫于压力也只能无奈接受。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足协此次对转会制度进行的调整,并不应该简单地停留在“革新”的层面上,而是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在捍卫俱乐部、球员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拿出真正具有“革命”效果的改革措施。

  

(责任编辑: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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