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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旧事重提引深思 告国家队法律空缺投诉无门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0年08月18日08:57

  与轮椅相伴整整12年的桑兰,最近突然宣布:要打一场跨国官司,为12年前自己在美国友好运动会上的意外受伤讨个说法。一时间,这位淡出了人们视野很多年的前体操运动员,再次成为焦点。

  时隔多年重提旧事,桑兰此举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按照桑兰的说法,12年前是因为当时的一些外界因素不允许她“寻求说法”,而如今时机已经成熟,现在决意诉讼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未来的生活保障,二就是想讨个公道的说法。

  为生存权作出抗争,桑兰的做法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与此同时,一些人也认为桑兰这是在“炒作”,是借机发泄对体操队的不满。虽然外界对桑兰此举褒贬不一,但围绕整个事件的许多问题却值得深思。

  迟到官司 维权意义大于胜诉

  12年前桑兰在参加美国友好运动会时受伤致残,日前她在网络上连续发文称,当时受伤是人为事故,表示要进行诉讼。不过当年友好运动会组委会已解散,而且已经过了12年,能否成功诉讼都还是未知数。事实上,12年前桑兰就受困于缺少录像资料,无法查明事件真相。桑兰认为,中国和美国在“诉讼时效”上规定区别很大,“如果新证据出现了,这个诉讼时效该如何算?我觉得问题总能得到合理解决。”

  尽管桑兰信念坚定,但这场官司的前景不被看好。许多人认为,官司是否胜诉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此举是中国体育界维权意识的进步。大多数人对桑兰的举动都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诚然,多年来的举国体制,让中国运动员大都有“个人服从国家”的意识。12年前,17岁的桑兰选择了沉默。12年后,她主动站出来,这得益于整个国家更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证明中国运动员的维权意识正在提升。

  现实难题 权益保障责权不清

  桑兰近日还发表一篇网络微博:“全国青联11届委员会将推荐表递到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单位盖章。机关党委将表格转到体操中心,得到的回复是‘桑兰和我们没关系’。”

  桑兰和国家队到底有没有关系?这也两说,桑兰的人事关系在浙江,而她当年确是代表国家队比赛。有专家分析说:“国家队不属于常设机构,按说国家队与队员之间的关系,应属于聘用劳务关系,队员从地方队调到国家队,双方应有明确的协议。比如,美国国家队要从NBA某俱乐部调人,必须有相关的契约,其中包括对运动员的权益保障。”

  但无论是12年前还是如今,国家队都是一纸调令就把运动员要走了,不会签订任何契约。而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或代表国家比赛期间,他们的各种关系还在地方队,工资也在地方拿,国家队只给训练津贴。

  这就造成了桑兰以国家队队员的身份发生意外后,没有明确说法,也缺乏第三方力量介入来帮助她维权。而桑兰事件之后,我国运动员虽然都有了意外保险,无论代表国家队或地方队参赛,这方面有了相应保障,但在运动员自身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责权不清晰等问题。

  告国家队 法律空缺投诉无门

  此次桑兰打官司是要向美国友好运动会组委会方面讨说法。也有人指出,当时中国国家队带着未成年的桑兰参加商业比赛,却未帮她办理任何保险,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目前看来,桑兰还无法将国家队告上法庭,原因就是无法可依。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与体育相关的法律较为成熟。北京奥运会前,德国游泳女将伯恩哈特在国内的奥运选拔赛200米蛙泳比赛中名列第三。按规定,只有前两名选手才有资格出征北京,但伯恩哈特却发现获得第二名的选手伯勒斯卡是以一名俱乐部队员的身份参加了选拔赛。于是,伯恩哈特以此为由将德国泳协告上法庭。最终,法庭以《公平竞争法》判伯恩哈特胜诉,归还了她的奥运参赛资格。在国外,这样保护运动员权益的例子比比皆是。

  我们国家现行《体育法》却没有相关实质性条款。这也是为何足球界出那么多事,却苦于“无法可依”。专家指出:“要保证运动员权益,当务之急就是将体育纳入法律轨道,制定出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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