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球员对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有疑问时,应向R&A规则有限公司咨询。
球杆制造商应向R&A规则有限公司提交要制造的球杆样品以便对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进行裁决。出于参考的目的,该样品将成为R&A规则有限公司的所有物。如果制造商没有提供样品,或者虽然提供了样品,但是却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前制造和/或销售了这样的球杆,该制造商要自行承担该球杆被裁定为不符合规则的风险。
4-1. 球杆的形状和制作
a. 总则
球员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属规则Ⅱ中的规定、规格与解释。
注释: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按照型号和杆面倾角进行识别,球员携带的任何1号木杆的杆头必须是R&A规则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1号木杆杆头一览表》中指定的杆头。
b. 磨损和改变
符合规则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是符合规则的。球杆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变后均被视为是新的,其被改变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4-2. 打球性能被改变和附加物
a. 打球性能被改变
在规定一轮中,不得通过调节或其他手段故意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
b. 附加物
不得出于影响球运动的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 携带但未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进行击球的处罚:
比洞赛 – 在发现犯规的球洞的比赛结束时,对该场比赛的状态进行调整。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扣除1个球洞的处罚。每轮最多扣除2个球洞。
比杆赛 – 对发生犯规的各洞罚2杆,每轮最多罚4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 当犯规发生在两个球洞的比赛之间时,处罚施予下一个球洞。
波基和标准杆比赛 – 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1。
定分式比赛 – 参见规则32-1b的注释1。
* 发现犯规后,球员必须立即向其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进行声明——自己将不使用携带的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如果该球员没有这样做,他要被取消资格。
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进行击球的处罚:
取消资格
4-3. 损坏的球杆:修理和更换
a. 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被损坏,他可以:
(i) 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继续使用这支损坏的球杆;或
(ii) 在没有不适当延误比赛的前提下对这支球杆进行修理或请人修 理;或者
(iii) 仅限于球杆不适于使用的情况,作为附加的选择,可以用任何球杆更换损坏的球杆。但球杆的更换不得对比赛造成不适当延误,也不得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其打球而选择的球杆。
违反规则4-3a的处罚:
参见规则4-4a或b以及规则4-4c的处罚说明。
注释:一支球杆如果遭到实质上的损坏,如杆身凹陷、明显弯曲或折断;杆头松动、脱落或明显变形;或者握柄松动等,该球杆即为不适于使用的球杆。如果仅仅是着地角或杆面倾角被改变或杆头上有划伤,这支球杆不算做不适于使用的球杆。
b. 在非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非正常打球过程中被损坏,导致该球杆不符合规则要求或其打球性能被改变,则不得在该轮中继续使用这支球杆或对其进行更换。
c. 一轮比赛之前的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一轮比赛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但前提是该球杆在其损坏的状态下仍然符合规则的要求。
可以在一轮比赛中对该轮比赛之前损坏的球杆进行修理,但不得改变这支球杆的打球性能,也不得对比赛造成不适当延误。
违反规则4-3b或c的处罚:
取消资格
(不适当延误-参见规则6-7)
4-4. 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a. 球杆的选择和补充
在开始规定一轮的比赛时,球员的球杆不得多于14支。他使用的球杆仅限于这些为该轮比赛而选择的球杆。但是如果他开始一轮比赛时的球杆数目少于14支,他可以进行补充,前提是球杆的总数不超过14支。
补充球杆不得造成比赛的不适当延误(规则6-7),而且球员不得补充或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
b.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但他们所携带的球杆总数不得超过14支。
不论携带的超量球杆数量是多少,违反规则4-4a或b的处罚均为:
比洞赛 – 在发现犯规的球洞的比赛结束时,对该场比赛的状态进行调整。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扣除1个球洞的处罚。每轮最多扣除2个球洞。
比杆赛 – 对发生犯规的各洞罚2杆,每轮最多罚4杆。
波基和标准杆比赛 –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1。
定分式比赛 – 参见规则32-1b的注释1。
c. 超量球杆的不使用说明
一旦发现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规则4-3a(ⅲ)或规则4-4,球员必须立即向其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发表不使用声明。这名球员在该规定一轮比赛的剩余部分不得继续使用上述球杆。
违反规则4-4c的处罚: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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