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总则
球员使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属规则Ⅲ的要求。
注释: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球员使用的球必须是R&A规则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高尔夫球一览表》中指定的球。
5-2. 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球的打球性能为目的在上面施加附加物。
违反规则5-1或5-2的处罚:
取消资格
5-3. 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一个球有可见的切痕、裂缝或变形,则该球为不适于使用之球。如果一个球只是粘有泥土或其他物质、表面有划痕或擦痕、涂漆损坏或褪色,则该球不能视为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球员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他可以把这个球拿起以确认它是否不适于使用,不受处罚。
在拿起这个球之前,该球员必须向其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此球的位置。之后,他可以拿起这个球进行检查,但是在此过程中他要为自己的对手、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提供检查这个球以及观察他拿起和放置这个球回原位的机会。在按照规则5-3拿起这个球时不得对其进行擦拭。
如果该球员没有遵守上述全部或部分程序,或者他在没有理由相信该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的情况下将它拿起,他要被罚1杆。
如果确定该球在正在打球之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该球员可以用另一个球进行替换,并将替换球放置在初始球原来所在的位置。否则,必须将初始球放置回原位。如果球员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替换了球并对这个错误替换的球进行了击球,他要受到违反规则5-3的一般性处罚,但不再按照本规则或规则15-2对其进行追加处罚。
如果因为击球而使球裂成碎片,该次击球要被取消,该球员必须在尽量接近打初始球的地点打一个球,不用受罚(参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罚2杆
*如果球员因违反规则5-3受到一般性处罚,则不再按照本规则对其追加处罚。
注释1:如果对手、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对不适于使用之球有不同意见,他必须在该球员打另一球之前提出。
注释2:如果放置或放置回原位的球的初始球位被改变,参见规则20-3b。
(擦拭从果岭上或按照其他规则拿起的球-参见规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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