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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钊新声明:衡源违规操作 多管齐下阻挠转会

来源:体坛网
2011年02月23日14:47

  北京时间2月23日,陈志钊对于留洋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独家声明,在这份声明里陈志钊就转会风波中的各个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一 陈志钊与南昌衡源俱乐部的合同事宜

  1.陈志钊与南昌八一衡源(后更名南昌衡源)俱乐部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工作合同,到2013年12月31日止。此工作合同由工作合同和补充协议两部分组成,其中在补充协议第一条第六款中明确约定:两年之内(即2011年2月26日以前)转会费如果达到20万欧元,甲方南昌八一俱乐部必须给予乙方陈志钊转会权利,同时在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作为《工作合同》的补充,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关于“20万欧元转会”条款的背景

  2009年初,经和南昌队主教练朱炯指导沟通,陈志钊初步决定与南昌俱乐部签约,且从合同洽谈开始便告知了出国踢球的打算,并提出希望签约两年。后俱乐部告知希望签约5年,陈志钊父亲立即予以回绝,表示不可接受。后经俱乐部及朱炯协商,南昌俱乐部向陈志钊父子表达了对出国踢球的支持和理解,双方一致同意加入“20万欧元”条款,最终签署了工作合同。

  3.关于“20万欧元转会”条款的效力范围

  时间范围为2009年2月26日-2011年2月26日,区域范围为全世界任何一家俱乐部。为维护南昌俱乐部利益,我们对此条款予以了严格保密,并拒绝了至少三家国内俱乐部的加盟邀请。

  二 陈志钊与葡萄牙俱乐部的联系事宜

  从2010年10月起,陈志钊父亲多次和朱炯及俱乐部沟通,得到的反馈都是俱乐部支持出国踢球,但一定要按照合同支付20万欧元的转会费。

  经过与德国、法国、葡萄牙俱乐部接洽,陈志钊经纪团队最终同意了葡萄牙俱乐部的邀请。根据陈志钊与南昌俱乐部合同中20万欧元转会条款,葡萄牙俱乐部于2011年1月28日发出正式合同确认函,等待南昌俱乐部确认(需要说明的是,该确认函是葡萄牙方面出于严谨负责的态度确认合同转会条款内容,在南昌确认之后才可能发送正式转会邀请。而南昌俱乐部则以对方没有发来正式转会邀请证明为由提出转会程序异议,我方不认可这种说法)。

  陈志钊父亲也随即告知朱炯,经同意,球员于2011年1月29日飞赴葡萄牙。抵达葡萄牙后,经考察及与对方会谈,球员本人和经纪人一致决定与其签约,但为严谨起见,我们一直在等待南昌俱乐部的书面确认。此时俱乐部开始拖延发出确认函,其理由有:

  1.中国足协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不负责办理手续;

  2.俱乐部相关工作人员在上海,公章在南昌,无法盖章;

  3.留洋时机不成熟;

  4.对方只是葡甲俱乐部,应该转至5大联赛俱乐部或者是波尔图、本菲卡这样的俱乐部,且应该保证主力位置;

  5. 通知南昌俱乐部的时间太晚,欠缺准备;

  6. 转会条款应该可以谈,转会曼联这样的俱乐部和越南俱乐部应该有区别;

  7. 转会方式要谈,可以租借。

  这些回复是南昌俱乐部相关人员在不同时间告知我方的,出于对合同的尊重,经纪团队分别提供了解决办法或解释:

  1.中国足协工作人员为鼓励球员留洋,在1月30日和31日分别加班至深夜,且处于24小时随时可以提供帮助的状态;

  2.关于公章问题,葡方俱乐部和葡方足协表示理解,认可南昌俱乐部通过签字方式确认,中国足协人员也收到了相关资料,并表示不会在公章问题上设置障碍,但一定要南昌俱乐部予以确认;

  3.关于其他问题,我们告知南昌俱乐部,转会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应该予以遵守;至于转会的时间和对象,决定权在球员,这一点无论是合同中还是在与南昌俱乐部沟通中都很明确。

  在进行了上述解释后,南昌俱乐部仍然拒绝发出确认函,阻止陈志钊加盟葡萄牙俱乐部。经与葡萄牙俱乐部、葡方律师、中方律师商议,认为如果签约可能会引起国际转会争端,出于对球员、对中国足球形象负责的态度,我们一致决定放弃强行签约。葡萄牙时间2011年1月31日晚9点,距欧洲转会窗口关闭前3个小时,葡萄牙俱乐部正式宣布放弃签约并表示遗憾。

  最近三周,出现了几个新的情况,我们予以说明。

  第一,我们得知南昌俱乐部拿出了陈志钊于2010年签订的一份工资补充协议,并提出里面没有相关补充条款,认为出国条款无效,这里我们有几点要说明:

  1. 签约时,陈志钊父亲不在场,为保险起见,陈志钊和其父亲之后多次要求加入20万欧元转会条款,南昌屡次拖延。

  2. 南昌邵先生当时也是陈志钊的经纪人,在签约现场明确告诉陈志钊签,只是工资协议,不影响。

  3. 法律上讲,2010年协议没有明确说明以前条款无效,20万欧元条款应继续有效。

  第二,南昌怀疑陈志钊和经纪公司有曲线转会中超的嫌疑,我们要说明:1. 如果要转会国内其他俱乐部,同样是20万欧元即可,但球员和经纪公司根本没有那个打算。2. 在葡萄牙期间,球员和经纪人曾明确告知南昌,保证两个赛季内不回国内俱乐部。

  第三,中国足协认为相关补充协议没有在足协备案,足协不予受理。我们认为,按照当前规定,将相关合同在足协备案属俱乐部责任,不属球员或经纪人,当球员利益受到损害时,如果足协以此理由不作为或是拖延,是不公平的。因为南昌俱乐部不将合同进行备案本身就已经是违规行为了。

  陈志钊及其经纪团队2011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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