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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谈中超商标案:不能认定是恶意抢注行为

来源:新文化网-新文化报
2011年03月30日07:57

  9年前,还处于甲级联赛的中国足球正在为酝酿着“中国超级联赛”而开会研讨,天津男子周辉和他哥哥却赶在“中超”这一名称火爆大江南北之前,抢先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中超”商标。此后几年间,代表着当今世界足坛顶级赛事的大部分商标也都被周辉抢注一空。

  9年后,围绕“中超”商标到底归谁所有,相关当事人对簿公堂。按周辉的说法,当初他们注册“中超”商标的时候,是“中兴、超能”的简称。而足协认为,周氏兄弟属于恶意抢注,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周氏兄弟的“中超”商标所有权。

  前天,中国足协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经过紧张的庭审,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随后,记者联系到中国足协职业部主任刘殿秋,他说:“‘中超’这个名字在社会上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是好的还是坏的,商标局都不应该批准别人注册这个商标。”

  足协异议未获支持

  据周辉自述,2002年11月27日,周辉和居住在北京的哥哥周军一起来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超”的商标。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在检索了已有的商标库确认没有重复后,为他们办理了注册申请手续,同时还明确了该商标的使用类别为第33类,也就是含有酒精的酒类或是饮料。由于周辉是天津人,不能在北京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当时是用哥哥周军的名字申请的。2002年12月23日,商标局下达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03年11月,商标局将周军所申请的“中超”这一商标公示在媒体上。

  就在公示期即将期满时,足协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足协认为:“中超”系足协独创知名标志,足协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商标“中超”的注册将对社会公共利益及足协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不过,商标局最终裁定:足协的理由不成立,周军申请的“中超”商标予以注册。

  商评委:不能认定为恶意抢注

  在前天上午的庭审中,中国足协起诉称,“中超”经过足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巨大影响力,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恶意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维持裁定。商评委答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第三人周军的代理人表示,中超联赛至今已运行8年,所以周军在2002年即申请注册“中超”商标实际上是在中超联赛出现以前的事,因此绝不可能是抢注。

  周辉不愿和解:

  逗足协玩儿

  前晚,记者拨通了周辉的电话,说起上午没有公开的庭审,他表示只不过在按程序走,足协一方并没有什么新的证据和观点,“无非还是说我恶意注册,社会影响不好之类的话。不过他们这次告的还是商评委,商评委说了,是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来的。”

  至于为什么赶在足协之前注册“中超”商标?周辉回答:“就是逗他们玩儿,折腾折腾他们(中国足协)。说实话,‘中超’商标单就商业价值论,那就是一张废纸。”周辉不愿放手,还有其他原因,“足协从来没有跟我联系过和解什么的,就说我恶意抢注。”也正因如此,周辉说不愿意和解,“第一,我不缺钱;第二,看你不顺眼我就折腾,反正就陪着玩儿。官司赢了后,我还会起诉足协,他们的诽谤断了我近10年的使用权。”

  

(责任编辑:刘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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