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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媒对青海体工队声明反问六点 逻辑事实存漏洞

2012年03月04日11:32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梁军
组图:汪成荣一脸愁容

  新闻回顾

  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带领6名队员获得3金1银的金牌教练汪成荣,因拒绝向青海体工队上缴中残联发给他的149.91万教练员奖金,而遭到停职停薪处理。先是汪成荣称这笔钱属于个人奖励,拒绝上缴由体工队重新分配;随后,体工队对此事进行声明和回应,指汪成荣“不诚实”,并称“冠军队员为多方培养,所有人都有功劳”,要求分钱。

  针对汪成荣拒绝上缴残奥会奖金一事,青海体工大队方面日前公布了官方回应的“九点说明”。我们尊重青海体工大队愿意面对分歧、表明自身立场的态度,但那篇官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却存在逻辑和事实上的漏洞。>>点击查看声明全文

  问题 1

  毫无依据的“分配说”

  《说明》原文:“大队于2012年1月16日有意向方案,待大队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队员在多巴国家高原训练基地训练近200天,场地及科研人员提供了大量的服务工作)。”

  反问:青海体工大队提出的这一意向分配方案依据究竟是什么,在《说明》一文中并没有提及。青海体工大队的大队长杨海宁表示,“我们的文件很多比较陈旧,不过奖金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比例一直是有一个惯例的,这个是有文件支持的。”杨海宁所称的文件支持,一直含混不清。倒是有一条针对派往境外的体育技术人员的文件至今还在执行,就是2004年出台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也就是说,汪成荣有不上缴残奥奖金的法律依据,青海体工大队要求其上缴并且单方面制定分配方案,其依据究竟是什么?

  问题 2

  无法界定的“分钱说”

  《说明》原文:“这四块金、银奖牌也包含着原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以及其他付出辛勤劳动的有关人员的功劳,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且众所周知,培养一个世界级的优秀运动员至少需要六七年时间。”

  反问:功劳的确不是一个人的,但也不可能是人人有份的。在青海体工队拟定的分配方案中,有辽宁、江苏和云南外省教练的奖金,有体工大队后勤和高原基地的奖金。然而,业内人士声明,中残联已经给他们发了奖金,而集训用的场地,中残联也支付了费用。

  此外,按照青海体工大队的分钱逻辑,只要是“有关人员”就应该有份。但队员的启蒙教练、甚至包括训练基地看大门的“马大爷”、运动员驻地打扫卫生的“李大妈”,他们也为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工作作出了贡献,也是“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如何界定?法律或政策依据又是什么?体工队以“相关人员”为名要求分钱,从道理上说不通。

  另外,我们可以反向思考:既然外省教练也领到了奖金,他们的奖金是不是也该分配,至少有汪成荣一份?汪成荣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纳税人养活的,全国人民也是“相关人员”,能不能也要求分钱?请问体工大队,这笔奖金如何分得清?又有什么依据?

  问题 3

  情法不分的“诚实说”

  《说明》原文:“队里为了照顾汪成荣,给他分房子、调往科室以便照顾孩子,而且推荐他参加2008年北京残奥会。大队给予他这么多特殊待遇,有什么心虚不敢向别人问这个钱。关键的问题是,汪向大队如实说出奖金额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的诚实品质。请想一想,单位信任你、同事信任你,但你不说出事实的真相,而说‘这是我的隐私’,有这样的隐私吗?”

  反问:即使汪成荣受到了组织的特殊照顾,即使汪成荣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也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中残联向汪成荣发放奖金时明确说明,这笔钱属于“教练员奖金”,而且这是一笔打到汪成荣个人账户的奖金,这笔钱来源合法,从法律角度上说就是私人财产,是否向单位透露,也完全是个人的选择。不能因为他拒绝透露隐私,就说辜负了单位和同事的信任,更与人是否诚实的品质无关。

  问题4

  莫名其妙的“偷税说”

  《说明》原文:“我大队还有一个疑问,如果汪成荣是个诚实的人,为什么不上缴个人所得税。”

  反问: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体工大队是怎么知道汪成荣没有上缴个人所得税的?作为一个体育管理部门,有何权力调查一个公民的纳税情况?如果汪成荣真的有偷税漏税的情况,自然有税务和司法部门来监管;如果汪成荣真的有偷税漏税的情况,青海体工队可以据实举报,但无权做出是否缴税的判定,这也与该不该分这149.91万元毫无关系,只能让人联想到是在给汪成荣“抹黑”,说严重点,涉嫌对他个人的名誉侵犯。

  问题 5

  没有明文的“惯例说”

  《说明》原文:“……并非只要求汪成荣交回奖金,其他教练的奖金也要重新分配。但汪成荣认为这是给他下的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钱少了可以交一些,钱多了就可以不交,交了以后个人损失就太大,个人钱拿的越多就越不应该交。请问这是什么逻辑?”

  反问:每个人拿到奖金都得上缴,这是青海体工大队称的“惯例”,但体工大队方面却迟迟拿不出一份协议或官方规定。姑且不论是否钱多就可以不交,请问,难道钱少了,就一定要上缴吗?事实上,汪成荣的这笔钱是中残联明确奖给他个人的,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笔钱跟体工队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其他人,是否也是依照“惯例”才上缴的?

  问题 6

  自相矛盾的“工作说”

  《说明》原文:“(有媒体称)如果不交这笔钱,汪成荣丢掉的是稳定的工作和事业编制……有何证据证明他会丢掉稳定的工作和事业编制,还有多年的归属感?事实是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

  反问:这是《说明》一文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段落。体工大队一方面否认汪成荣拒交奖金会丢掉稳定的工作和多年的归属感,一方面却在2011年12月28日,下发了对汪成荣停职的处理决定,停职期间汪成荣被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发工资,没有福利,请问,这样的工作状态还能叫稳定吗,一个被停薪的人还会有归属感吗?本报记者梁军

  残奥会领队:

  各地教练有自己的奖金 青海体工队已获300万经费

  青海体工队称,汪成荣借调到国家队是单位行为,北京残奥会领队杨祥运并不认可:“残疾人体育圈内没有这样的规定。”

  杨祥运对此事感到惊讶:“我从事残疾人体育运动20多年,还是第一次看到这种情况。据我了解,都是直接奖励个人的,和他所在的单位没有关系。”杨祥运还表示,残奥会结束后,各地的教练、运动员回去后都已经得到了自己的奖金,“这些奖金是国家拨的,由中国残联发放。地方找教练要奖金的事,这是第一例,于理于法都行不通。”

  对于青海省体育局提出的“队员曾在多巴高原训练基地训练近200天,场地和科研人员提供了服务工作,所以应该分钱”,杨祥运表示:“当时借用了多巴基地作为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中残联已经给了青海体工队300万的基地建设费。国家已经额外给他们掏了钱,他们还以这个理由要钱,说不过去。”

  江苏著名残奥会冠军孙海涛参加过三届残奥会,他告诉记者,一般运动员和教练的奖金,都是由中残联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上。而输送单位的奖金则是直接打到单位的账上,与运动员和教练无关。综合

  残奥会夺金队员:

  “阿猫阿狗”怎能带出冠军

  青海体工队队长杨海宁曾说:“青海派出了汪成荣,给了他这个机会,他才获得了荣誉,拿到了奖金。我们不派你去,派个阿猫阿狗不也一样吗?”

  汪成荣的弟子祈顺对此表示,固然有很多人帮过他们,但汪成荣是决定性的:“雅典奥运会,张振因为没有引导员,两次比赛都退赛了。我当时参加三个项目,没一个进入前八。我们当时在国内没对手,但在世界上排不上号。汪导接手后,我和张振进步都很大,后来我的启蒙教练见我都说,‘多亏你跟了汪成荣’。如果没有汪导,我不可能是奥运会马拉松冠军。”

  带残奥运动员和普通运动员不一样,比如全盲运动员需要引导员,半盲则不需要,很多细节的东西,都是汪成荣一点点落实的。祈顺和张振表示,汪成荣一直对运动员很照顾,“训练中严格,生活中关心”。正因为汪成荣的努力,本被排除在冲金重点以外的中长跑才拿了三金。综合

  律师观点:

  体工队打官司法院不一定受理

  汪成荣以自己的遭遇为鉴,呼吁立法。青海体工大队方面也表示,准备跟汪成荣对簿公堂。但西安维恩律师事务所党小伟律师认为,这场官司法院不一定受理,焦点就在于汪成荣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党律师表示,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定位比较模糊,有吃财政的事业编制人员,还有企业化运营的事业单位。前者与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只能参照《公务员法》。这种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司法救济权,只能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申诉。如果是后者,则属于劳动法管辖范畴。“如果那名教练(汪成荣)是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他与体工大队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体工大队要起诉他,法院应该不会受理。”

  谈到这笔钱究竟该归谁,党律师表示:“我觉得个人与单位之间应事先约定利益分配。如果体工队认为组织也享有残奥会奖金分配的权益,就应该事先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在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要求个人交出奖金,并单方面制定分配原则是不妥的。”本报记者梁军

  金牌战略下的惯性思维

  与其说青海体工大队敲诈汪成荣,不如说这是一种惯性思维作祟。这种惯性思维就是日益物质化、功利化的奥运战略。

  在一些地方体育部门看来,奥运战略就是金牌战略,金牌战略就是金钱战略,拿到一枚奥运金牌,领导、教练、选手的位子、房子、票子什么问题都解决了。金牌的背后是票子,汪成荣率队拿到奥运金牌后,青海体工大队自然会想到金牌背后的金钱利益。这就形成一个惯性思维,中国任何一项奥运金牌都是组织的杰作,最大的功劳不是个人,而是集体。因而,青海体工大队认为自身不仅是当然的利益主体,还是当然的利益分配主体。在功利化的奥运金牌战略驱动下,打着举国体制的旗号,青海体工大队可以不顾利益分配事先要约定的常识,强行事后单方面制定分配方案;可以不顾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奖金归个人的有关明文规定,而强行让汪成荣上缴奖金。

  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是均衡和谐,但汪成荣与青海体工大队的冲突,却让我们看到举国制下催生的权力傲慢和落后管理与社会发展要求是多么格格不入。

  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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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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