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约于百事可乐,而非可口可乐。我签约和百事合作是因为我相信百事是一个优秀的、值得尊敬的公司。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商业推广,我对可口可乐公司未经我同意将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其产品的商业推广表示强烈的抗议。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物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转自搜狐 ——姚明 转自搜狐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转自搜狐 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可口可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姚明肖像及姓名为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在2003年5月22日可口可乐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转自搜狐 ——姚之队(姚明全权代理) 转自搜狐 据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记者王镜宇徐济成)因为在最新产品上使用了中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的肖像,一家知名公司引起了姚明的抗议。 转自搜狐 姚明和他的全权代理“姚之队”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而负责中国男篮商业推广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认为,这家赞助了中国男篮的企业使用的是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并不存在侵犯姚明个人肖像权的问题。 转自搜狐 事情的起因是不久前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推出一批新产品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球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姚明居中。 转自搜狐 姚明方面15日发表了一份声明,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但是,获得中国篮协授权对中国男篮进行商业推广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与姚明方面在这件事上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中体公司证实,中国男篮近日与可口可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为期3年的协议期内,该公司的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集体肖像的使用权。 转自搜狐 中体经纪公司总经理王简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国家级运动队的肖像权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有相关的规定,中体公司是照章办事。王简强调,包装罐上的姚明形象是与郭士强、巴特尔一起出现的,而且是姚明身穿国家队队服的比赛照片。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并不侵权。 转自搜狐 中体经纪公司的刘云说,据他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集体肖像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体育经济领域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遵循的是相关惯例和行规。一般情况下,3人以上的形象属于“集体肖像”。按照他的理解,既然姚明是国家队成员,那么他出现在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中没有问题。 转自搜狐 小巨人只认百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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