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预赛:2001年5月8日至13日在广东珠海市举行。 (二)决赛: 2001年11月12日至20日汕头市游泳跳水馆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竞赛项目: 男子:1米跳板、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双人10米跳台、团体; 女子:1米跳板、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双人10米跳台、团体; 四、运动员资格: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参赛单位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的最多两名运动员实行协议计分。 五、参加办法: (一)预选赛(全国跳水冠军赛): 1、获得2000年全国跳水锦标赛各单人项目前24名和双人项目前12名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2、获得2001年全国跳水冠军赛资格赛暨全国青年跳水赛甲组各单项前8名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3、各单位可另派男、女各1名运动员参赛。 4、上述运动员参赛的报项不限。 5、各单位各单人项目最多报5人、各双人项目最多报3对运动员参赛。 6、各单位可报领队和医生各1人。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比例配备:1—4名运动员,配备1名;5—8名运动员,配备2名;9—12名运动员,配备3名,依次类推。 (二)决赛: 1、单项比赛: (1)获得预选赛各单人项目前28名和双人项目前12名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赛。 (2)各单位可另报男、女运动员各2人参赛。 (3)各单位各单人项目最多报3人、双人项目最多报2对运动员参赛。 (4)每名运动员最多参加2个单项(含双人项目)比赛。 (5)从1997年10月24日(八运会闭幕之日)至九运会开幕之日,凡被派出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跳水比赛的运动员,可参加3个单项(含双人项目)的比赛。 2、团体比赛: (1)获得各单项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赛。 (2)设1米跳板、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五个小项的比赛。 (3)各单位限报男、女各1个队。 (4)各单位各单人小项可报2名、双人小项可报2对运动员参赛。 (5)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团体赛中2个小项的比赛。 3、参赛各代表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比例配备:1—4名运动员,配备1名;5—8名运动员,配备2名;9—12名运动员,配备3名,依次类推。 (三)凡因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国际重大比赛而不能参加预选赛的运动员,可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团体比赛和各单项比赛。 (四)参加比赛的教练员、运动员须携带本人注册证,未经注册或未携带者不得参加比赛。 六、竞赛办法: (一)预选赛(全国跳水冠军赛): 1、单项比赛: (1)1米跳板、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采用一次性决赛的比赛方式。 (2)3米跳板和10米跳台采用淘汰制的比赛方式。预赛进行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复赛进行有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该轮成绩带入决赛的每一轮次计算成绩。 2、团体比赛: 将各单位各单人小项(1米跳板、3米跳板和10米跳台)预赛成绩中最好的两名运动员的实得分与各双人小项(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中成绩最好的一对运动员的实得分累加后作为该队的团体成绩,得分列前者为优胜。如得分相等,则名次并列。 (二)决赛: 1、单项比赛: (1)1米跳板采用预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预赛的前12名进行一次性决赛。 (2)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采用预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预赛的前12名进入决赛。 (3)3米跳板和10米跳台采用预赛、半决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 (4)各单位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预赛中成绩最好的一对运动员进入决赛。 (5)各单位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预赛中成绩最好的一对运动员进入决赛。 (6)各单位3米跳板和10米跳台预赛中成绩最好的两名运动员进入半决赛。 2、团体比赛: (1)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进行1个规定动作和2个自选动作的比赛,其中1个规定动作的难度系数为2.0,另2个自选动作,应从规则规定的3类动作中选做2个不同的动作。 (2)1米跳板、3米跳板和10米跳台的比赛动作由抽签确定A组或B组: 男、女1米跳板和3米跳板的动作为: A组:1组、2组、5组; B组:3组、4组、5组。 男子10米跳台的动作为: A组:1组、2组、5组、6组; B组:3组、4组、5组、6组; 女子10米跳台的动作为: A组:1组、2组、5组和6组中任选三个动作。 B组:3组、4组、5组和6组中任选三个动作。 A、B组动作均为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3)抽签在运动员报到前公开进行,由组委会竞赛委员会代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代表和裁判员代表共同参加。 (4)计分办法,按各小项运动员的实得分累计计算名次。 (三)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跳水竞赛规则。 (四)运动员如弃权,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全国跳水裁判委员会。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选赛(全国跳水冠军赛); 1、各单项录取前8名予以奖励。 2、各单人项目(1米跳板、3米跳板和10米跳台)的前28名、双人项目(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的前12名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二)决赛: 1、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三)凡拒绝领奖者,取消比赛名次,后序名次依次递补。 八、报名和报到: (一)预选赛(全国跳水冠军赛); 1、各单位须填写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2、各代表队于赛前2天报到。 (二)决赛的报名、报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超编人员和提前报到的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九、裁判员: (一)预选赛的正、副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二)预选赛和决赛的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十、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