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吉利和绿城俱乐部近来掀起的反对“黑哨”的风暴,昨天记者采访了鼎力律师事务所的施杰律师。他表示:“这肯定已经构成违法。”但据他的分析,由于犯罪主体的界定困难,将“黑哨”以受贿罪起诉将非常困难,因此司法介入的可能性很小。 施杰表示,虽然中国足协和足管中心是两块牌子下的同一单位,但是裁判都是以中国足协的名义受聘执法。由于足协只是民间团体,而新《刑法》界定的受贿罪主体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刑法》不允许类推(即用最接近的罪名起诉),因此裁判即使涉黑数额巨大,也很难和受贿罪拉上关系。而常人认为的“巨额收入来历不明罪”也是针对特定主体,甲A裁判的性质和这项罪名也不会沾边。 在这样的情况下,施杰认为最大的可能还是利用行业内的章程和规定来处理“黑哨”。他说,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滞后现象,行业内的规范肯定不足以惩罚这样的恶劣行为,立法机构应该尽快扫除盲区。(本报记者吴策力) (成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