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预赛:2001年5月15日至18日在南京市举行。 (二)决赛:2001年11月21日至24日广州天河体育中心游泳馆 二、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竞赛项目: 单人、双人、集体。 四、参加办法: (一)预选赛: 1、各单位必报1个集体,单人,双人报名不限。 2、参赛运动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代表单位资格注册,需携带本人注册证参赛,未经注册者不得参赛。 3、每单位可报15人(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其它人员),超编人员一律自费。 (二)决赛: 1、各单位可报运动员10人,运动员兼项不限。 2、预选赛各项前12名进入决赛。 3、各单位必报单人、双人、集体各一个。 4、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按运动员人数4:1配备,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5、未参加预选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决赛。 6、运动员必须携带本人注册证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预选赛: 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花样游泳竞赛规则。 2、按各项目技术自选占35%、自由自选占65%的成绩排列出预赛名次。保留35%技术自选的成绩,再与自由自选决赛成绩的65%相加,排列出决赛名次。 3、各单位只有1人或1对进入单人或双人项目决赛。 4、自带伴奏用卡式录音带,水下音响设备由承办单位提供。 (二)决赛: 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花样游泳竞赛规则。 2、按各项技术自选占35%、自由自选占65%的成绩排列出预赛名次,然后进行决赛报名。每单位限报两项。 3、决赛只进行自由自选,成绩占65%,再与预赛技术自选成绩的35%相加,排列出决赛名次。 4、自带伴奏用卡式录音带,水下音响设备由承办单位提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选赛: 1、各单项录取技术自选、自由自选和决赛的前8名给奖励。 2、录取团体总分前3名给予奖励。 (二)决赛: 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凡拒绝领奖者,取消比赛名次。后序名次依次递补。 七、报名和报到: (一)预选赛: 1、各单位将报名表于赛前3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2、所有参赛人员请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二)决赛: 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选派(另行通知)。 九、仲裁委员会: 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选派(另行通知)。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