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0月18日电记者方益波 中国足协重拳出击打假,一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足协的处罚对不对?杭州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浙江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冯刚教授: 中国足协处罚得好。在这样的非常时期,中国足球的歪风邪气已经到了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了。我们知道,就象行贿受贿往往是“一对一”,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几乎没有可能获得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能放任假球之风蔓延吗?如果我们执着于“证据说”,只能让打假球者钻空子,更加肆无忌惮地假打。过去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阎世铎说得好,众所周知的不正常的比赛表现和结果难道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假球风波一起,舆论大哗,一片谴责声;广大球迷无不愤慨,这是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评判。 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其本质都是体现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符合大多数人意志的处罚结果就是公平的。 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建祥: 处罚是否当否,一要看事实是否足以成为处罚的依据,二要看作出处罚的程序是否合乎规范。这就是法律上的实体和程序的关系。关键在于,中国足协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打击违法犯罪要有非常扎实的人证物证,甚至只有“孤证”还不够,还要有互相对应的旁证。不然,即使社会舆论震天响,也不应该作出处罚决定。正如在司法审判中,要严禁受到舆论宣传等因素的干扰,除了铁的法律程序,其余都不在考虑之列。 在理性基础上,即使一切表象看起来都很像那么回事儿,几乎没有任何其它可能了。但只要没有符合法律程序的确凿证据,都只能宣布“无罪” 中国足协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出“有误伤也没有办法啦”的意思,凡是上场的一概受罚。这一方面是基于难以获得实际证据的具体困难,另一方面是出于“矫枉难免过正”的自我原谅。 法的精神是“谁处罚,谁举证”,而控诉机构的举证要受到质询,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作为球迷,还拥有了解处罚事实依据的知情权,足协应予以公示。足协可否参考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之类的设置,成立专门的负责机构,作出权威的比赛查证、鉴定,负责举证,并建设完善的上诉、反诉、抗诉等制度? 杭州市公安局宣传科长陈福: 乱世用重典,足坛要“严打”。但是,正如我国正在开展的“严打”,是“依法”进行“严打”,而绝不能“矫枉过正”。“矫枉”中一个小小的“过正”,就可能影响无数小民的身家性命,影响无数球员、球迷乃至一个省足球土壤的历史性发展。“不可错杀一个”,才是真正尊重每一个人的价值,保障每一个人获得应有的权利。 话又说回来,足协的处罚毕竟不是司法审判,不能完全和“严打”相提并论。作为行业主管,依据行规进行处理,基于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作出适当的处罚,是可以理解的。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