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黑记者”杨明:判10年不重 黑哨有法律管了"的评论
关于 “反黑记者”杨明:判10年不重 黑哨有法律管了的讨论

致网友公开信——有话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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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2-14 15:43:19.0 IP地址: 218.8.25.★
37万?唉,知足吧,多少还查出点。要是真查下去,!!!!??????
其实查案都是这样,讲究适可而止,比如说,一件大案子,越查越大,像当年朱胜文的案子,这里面复杂得很,我们所见的最终受到惩罚的实际只是为了平息民愤,掩人耳目的牺牲品而已。所谓的反腐败,只是表面而已。腐败,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至少在黑龙江是这样)没办法说下去了,这里简直太黑暗了!!!!!!!!!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2-14 15:15:19.0 IP地址: 218.8.25.★
37万还是钱么?就这么点?一年来,你们查什么了?窥一斑而见全貌,整个社会的缩影而已。
网友:bug 发表时间: 2003-02-14 12:53:27.0 IP地址: 61.152.207.★
这是一个法盲记者说的话!

“这还仅是一审判决,我相信法院对这个黑哨案是非常认真的,”
估计他不知道上诉不加刑这个刑法原则,否则怎么会说“仅是一审判决”,好像如果二审判决会加重到15年甚至无期似的。

“判多少年自然有判多少年的道理,现在的法律已经十分健全了”
恰恰相反,现在的刑法对这种裁判受贿问题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甚至人大的解释也没有,现在唯一能够作为“法律依据的”是最高检的一个司法解释,但是稍通法理的人应该知道这样一个事实,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只能在它系统内部生效,它的效力不能涉及法院的判决。

“既然是司法解释等同于法律”
典型的胡说八道!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对此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立法法里,根本就没有司法解释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司法解释本身就没有严格的法律地位,其效力最多能看成司法部门对法律的一种具体的理解,这种理解绝对不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而在本案里,将裁判类推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典型的扩张法律的行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重践踏。

龚案现在上诉了,最后结果还没有出来,媒体的舆论审判最好能告一段落了,不要给法院太多的压力,法院现在正在两难之中呢,是维护法律尊严,还是维护司法解释的“尊严”?

强烈希望新闻记者如果不懂基本的法律,就不要发表关于法律问题的评论,误导普通百姓!!!!!!!!!!!!!!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2-14 10:11:56.0 IP地址: 210.78.134.★
记者也黑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2-08 16:55:01.0 IP地址: 61.132.31.★
扬明:你说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足球就一个黑哨吗?你出了名了!老实人倒霉了!足协解放了!这就是中国的政治!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2-08 16:54:09.0 IP地址: 211.155.59.★
一年就37万,那前几年也应该好好查一查....
网友:支持反黑斗士 发表时间: 2003-02-06 17:41:22.0 IP地址: 218.70.84.★
相信在你们辛勤工作的背后有13亿人们的支持!给中国足球一片洁净的天空、这也是中国足球的希望!人们的希望!同时警告那些“爱伸手之士”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网友:mmm 发表时间: 2003-02-03 11:47:11.0 IP地址: 219.154.30.★
一视同人
网友:jinshan 发表时间: 2003-01-31 11:38:38.0 IP地址: 210.82.166.★
希望有点作用!!!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1-31 11:37:08.0 IP地址: 218.6.137.★
ok
网友:JIE_WANG84@SOHU.COM 发表时间: 2003-01-30 20:37:14.0 IP地址: 202.104.174.★
我作為一個球迷,早就希望這樣了,中國足球要發展,就必須把黑哨踢出去.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1-30 18:59:11.0 IP地址: 218.200.146.★
10?
网友:lierte 发表时间: 2003-01-30 18:06:44.0 IP地址: 218.244.89.★
这是一个标志。至少他的警告作用大于惩罚作用。
网友:群众 发表时间: 2003-01-30 10:23:43.0 IP地址: 202.108.32.★
对其他裁判员的确方针应是:改邪归正,既往不咎。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1-30 09:54:48.0 IP地址: 211.144.232.★
打击黑哨的时间太长,已经提不起来兴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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